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在一段时间内进行连续生产和工作,势必影响劳动者的休息。为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休息休假权,我国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制进行了严格的控制,除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必须经过法定的协商和批准程序外,还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和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等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的条件和范围主要是: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和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a.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如企业的消防、化救值班人员及值班驾驶员等)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b.企业中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c.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和范围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a.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b.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c.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企业的职工;
d.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
e.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
f.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
g.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除上述范围内的职工外,企业不得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必须通过法定的审批程序
根据国家规定,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必须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这一审批程序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协商程序。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二是批准程序。国家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也就是说,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的企业,必须经过法定的批准程序,方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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