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承租权的法律规定包括:
1、租赁合同到期后,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权利;
2、优先承租权更多的是来源于租赁合同双方的合同约定,如本合同到期后,如甲方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权等等,即合同有约定则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无约定则没有。
一、房屋承租人的义务与责任包括:
1、合理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的义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
5、期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二、优先承租权的行使条件包括:
1、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无效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显然不享有优先承租权;
2、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租赁合同。如果出租人收回房屋自用,自然不发生优先承租权的问题;
3、满足同等条件。对于同等条件的理解,尤其应当注意优先承租权与优先购买权存在的巨大差异。
综上所述,租赁合同到期后,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权利,优先承租权更多的是来源于租赁合同双方的合同约定,如本合同到期后,如甲方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权等等,即合同有约定则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无约定则没有。
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构成要件
(一)从主体来看,可以是公民、法人、国家,其中公民最基本。优先承租权的主体都是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产生,而且优先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二)从内容看,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这种权利义务关系首先是优先承租权人和债务人在客观上具有请求与受偿关系。但这种关系不是按照平等原则来解决,而是优先承租权人得凭借法律赋予的特权,优先实现自己的权利。
(三)权利义务关系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优先承租权人权利的产生,必须是出租人的行为将给其造成一定的损害,对这种损害的救济在法律上给予优先考虑。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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