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多少
答: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简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办理退休时职工年龄如何认定
答:按照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3、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有哪些
答: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所称特殊工种,是指经国家有关部委予以颁布、明确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的工种。名录之外的工种,无论是否享受有毒有害补助,均不能作为提前退休的条件予以认可。
4、企业职工办理病退、退职的条件有哪些
答: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许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可按规定办理因病退休手续,达不到病退年龄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职手续。
5、企业离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的条件是什么
答:按照豫财办社[2005]259号文件规定,企业离休干部年满70周岁的,可享受每人每月300元的护理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其他离休干部,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享受每人每月400元的护理费。所需经费,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的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6、企业离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有哪些
答:按照豫劳社养老[2003]19号文件规定,企业离休干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统筹项目为:基本离休费,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物价福利性补贴、护理费、增发的1―2个月生活补贴、死亡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凡未列入统筹项目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是什么
答:按照豫劳社养老[2002]53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按以下标准享受:属于农业人口的,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70元;属于县(市)乡(镇)非农业人口的;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110元;属于省辖市非农业人口的,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150元。孤身一人的,另加10元。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按月所享受的生活补助费,其月标准总额不得超过该职工或离退休人员生前月工资总额或离退休金总额。
8、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什么规定
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破产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在企业一次性交足距法定退休年龄应交的养老保险费和所需发放的养老金后,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核定职工提前退休年龄的截止时间,应为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在此时间未达到提前退休年龄的,不能办理退休。
9、对举报冒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何奖励
答:冒领养老保险待遇是指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领取资格后(如死亡)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要尽快调查,经调查属实的,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举报人每例500元奖励,同时为举报人保密。被追回的养老保险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对举报人的奖励费用由同级财政核拨。
10、企业职工被开除后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答:企业职工被开除后能否办理退休,应区别对待:属于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豫政办[1995]74号文件下发)前,职工受开除处分而又未重新参加工作的,不能办理退休;开除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按新参加工作人员对待。属于在豫政办[1995]74号文件下发后受开除处分并已建立个人帐户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但其在建立个人帐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计算,缴费年限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11、企业退休人员判刑后养老金如何发放
答:按照劳社厅函[2003]315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
12、企业退休人员判刑后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答:按照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13、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及抚恤金标准是什么
答:按照豫劳险[1992]20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及抚恤金按以下标准发放: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按本企业四个月的平均工资发给,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凡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付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死亡职工生前二十个月标准工资。因病死亡的,丧葬费按本企业三个月的平均工资发给,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给,抚恤金按本人生前十个月的标准工资发给。
14、民办教师、乡村医生的工龄如何计算
答:民办教师(包括长期顶编的代课教师)、乡村医生直接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和直接参军后复转到地方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最后一次任民办教师、乡村医生时确定。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到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入学前最后一次任民办教师、乡村医生时确定。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
15、未缴费年限是否计算工龄
答: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以来,按照豫政办[1995]74号文件规定,对应缴未缴的时间,在计算职工退休待遇时不视为缴费年限,而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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