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6:52:29 299 人看过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2月25日实施日期:1999年2月25日)废止(原因:按《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日

宁波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保证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和养护工人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促进城市排水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管理。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水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和处理城市污、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泵站、沟渠,由市政部门整治管理的河、湖以及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站及相关设施。

第四条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贯彻谁排水谁缴费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市市政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内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实行“排水许可制度”。排水户应按管理部门确定的期限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

第七条因工程施工或其它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

第八条工程施工排放污水总量,按施工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立方米计算。在办理临时排水许可证时,排水户需一次性向管理部门足额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以下简称排水费)。

第九条排水户应如实填报排水许可申请表,并持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报管理部门审批。管理部门在接到排水许可申请表时起一个月内予办理或答复。

对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定、标准的排水户颁《排水许可证》。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但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尚不致构成严重影响的排水户,可颁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规定限期治理。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给城市排水设施构成严重危害的排水户,不予发证。

第十条排水户必须严格按照《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的规定排水,禁止无证将污、废水或雨水及易于凝集的物质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第十一条排水户应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在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处设置采样、检测流量、排水控制装置等有关标志。

第十二条排水户排放污水、废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建设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废、污水水质经常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应按规定定期向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排水水质和水量数据资料。

第十三条排水户应向管理部门申报废、污水排放量。使用城市自来水和深井水水源的,每月以供水部门的抄表数为基准计算,自取地面水源的由管理部门派员核准计算。

管理部门应按月向排水户发出排水费缴纳通知单,排水户应按期缴纳。

第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排水量、未达到排放水质标准的排水户,管理部门有权视其情节及影响程度,终止或吊销其《排水许可证》和《临时排水许可证》,情节严重者,由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排水。

第十五条排水户应与管理部门签订委托银行代为收缴排水费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争议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排水费统一由管理部门按照市财税局、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按月征收。排水户必须在缴费通知期限内缴费。逾期不缴者,从滞缴日起按日增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一个月以上仍不缴纳排水费的单位,由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排水。

第十七条企业单位缴付的排水费列入生产、经营成本;事业单位缴付的排水费列入生产、经营成本或在事业费中列支;基建施工单位的排水费,由建设单位从基建准备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按本办法收取的排水费和滞纳金,均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运行和更新改造。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十九条各县(市)、镇海区、北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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