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发包人的义务是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6 19:43:24 127 人看过

1.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2.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3.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4.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5.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一、发包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1、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2、发包人收到隐蔽工程的检查通知后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3、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5、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6、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7、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8、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9、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解除的条件有:

1、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符合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承包人因未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而无法施工的。

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合理期限内拒绝修复的;验收不合格,拒绝修复的;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会继续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分包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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