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剖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9:02:52 161 人看过

2002年7月24日,湖北省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化工厂黄磷车间原矿工段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伤者谭某从5.5m高的原矿破碎厂房棚顶坠落到地面,造成腰脊骨第一节粉碎性骨折,医药费约2.5万元。

2002年7月20日,该化工厂黄磷车间原矿破碎厂房因暴雨将棚顶的石棉瓦损坏了30多块,对室内配电柜运行和工人的安全构成了威胁。7月23日,工厂在安全检查中发现了这一隐患,便督促黄磷车间尽快对其修复。黄磷车间安全员与公司动力设备处联系,要求其尽快动工。公司动力设备处安排建安公司宋某负责施工,宋某便于当晚18时左右将购置的20块石棉瓦运至化工厂原矿工段厂房,遇见黄磷车间原矿工段工人乔某,因他在原矿工段上班,对环境和厂房构造熟悉,就请他帮忙。刚好乔某第二天休班,乔某就约谭某、王某工人一起搞。24日4时,乔、谭2人按约定时间到达,6时10分到原矿工段开始整修。乔某先上棚顶,谭某送了几块瓦后也上了棚顶。6时30分王某也到达原矿,负责在地面指挥和送瓦。7时20分左右,谭某在棚顶上脚踩在石棉瓦上,石棉瓦破裂,谭某失去重心,从棚顶坠落,致使腰脊骨骨折,神经受到挤压,不能行走。

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从事土建维护修理的施工队在接到工程任务后,将其转包给没有资格、没有任何土建检修经验的职工乔某等3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乔某、谭某、王某3人私自从宋某那里接过维修工程,对其危险性认识不足,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当事人王某身为班长,不仅没有制止这种行为,反而参与其中,当班工人和夜班职工知道乔某等3人的行为,没及时制止并向调度室、车间反映情况,使厂、车间对乔某3人在厂区内的行为失去监控,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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