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征地拆迁档案管理,确保征地拆迁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78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征地拆迁档案是指依法实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参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征地拆迁档案是土地征收工作的重要凭证和参考,也是解决征收补偿安置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重要的依据。凡成都全域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均应遵照本办法管理征地拆迁档案。
第四条
征地拆迁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定期移交的原则。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征地拆迁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成都市档案局负责全市征地拆迁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征地拆迁办公室、镇乡(街道)负责所辖区域范围内征地拆迁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市)县档案局负责所辖区域范围内征地拆迁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具体职责分工:
(一)征地拆迁档案涉及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档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征地拆迁档案涉及的工作人员、专(兼)职档案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单位要改善落实档案工作条件,做好档案日常管理工作,并规范本单位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保管、归档、利用、移交等各项工作。
(二)各区(市)县相关镇乡(街道)及实施单位负责各自辖区内征地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日常管理,并按规定进行移交。
(三)各区(市)县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征地拆迁档案各项具体工作。负责本单位征地拆迁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移交工作。负责协调辖区内国土资源局、档案局对相关镇乡(街道)及实施单位档案专(兼)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负责对相关镇乡(街道)及实施单位征地拆迁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未设征地拆迁办公室的,该项工作由国土资源局负责。
(四)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单位征地拆迁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负责征地拆迁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由镇乡(街道)和相关实施单位负责的征地拆迁档案在征地拆迁项目结束后移交国土资源局,由国土资源局保管、利用。
第五条档案的收集
(
一)归档范围
具体参见《成都市征地拆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附件1)。
(二)归档要求
1、除反映征地拆迁工作职能活动形成的管理性文件外,征地拆迁档案应以项目为单位进行归档,不同项目的档案不能混淆。
2、归档文件材料应以原件归档。归档文件应当完整、准确,签字(盖章)手续完备,字迹清楚,图面整洁。有关项目的电子、声像、实物等文件材料应当同时归档。
第六条档案的整理
各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应归档征地拆迁文件材料的整理。
征地拆迁档案的整理标准参照《成都市征地拆迁档案整理规范》(附件2)执行。
第七条档案的移交
(一)移交时间
1、相关镇乡(街道)及实施单位负责整理的征地拆迁档案资料原则上在项目工作完成后6个月内移交;项目持续时间过长的,按年度分阶段移交辖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未设征地拆迁办公室的直接移交辖区国土资源局(分局)。
2、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的征地拆迁档案应于项目工作结束后6个月内移交,持续时间较长的,按年度分阶段移交辖区国土资源局(分局)。
(二)移交要求
移交人应编制移交目录(包括电子目录、纸质目录),按规定完善相关移交手续。工作过程中人员有变动的,需完善相关交接手续。
第八条保管和利用
各单位应加强档案的安全管理,设立专门的档案库房,配备档案安全必备的设施、设备和装具,确保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安全。
征地拆迁档案的利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各单位应做好档案利用登记,及时催收借阅档案,检查归还档案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奖励与处罚
对于在征地拆迁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或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匿、出卖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坏的,或不按保密规定造成档案失、泄密的直接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征地实施涉及的各部门、镇乡(街道)及实施单位。
(二)本办法由成都市档案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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