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4:10:33 295 人看过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最近,省法院对全省各级法院报送的1999、2000年度的1604份裁判文书进行了评审。从评审的情况来看,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总体上有了一定的提高,多数文书做到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裁判恰当、说理充分、格式符合规范的要求。同时,也发现一些裁判文书存在不少问题,各级法院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经过评审,发现裁判文书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首部不规范。有的判决书在编写案号时漏写"法"字、"初"字或"终"字。有的违反要求,一个案件编两个案号或编××案之几。有的文书书写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不明确,有的文书对被告人采用强制措施的情况介绍不清,没有具体表述是广州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民初字第20号,该案按普通程序审理,但基本上没有说理,只写了被告无理,原告合法有据,予以支持,理由部分只有百把个字,难以使当事人信服。

五是适用法律不准确、裁判错误或者漏判。有的裁判文书参照规章时没有写明参照规章。有的引用法条错误,直接构成案件适用法律错误。有的漏判附加刑。有的刑事裁判文书刑期表述不规范、错算刑期或缓刑考验期。有的对诉讼费漏作决定。有的裁判错误,将无效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等等。

裁判文书存在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有些法官业务素质偏低。从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来看,直接反映了部分法官业务素质偏低,疏于学习,知识更新慢,写作水平不高。近年来,国家颁布了许多新法律、法规,一些重要法律重新修订,许多新原则、新制度得到确立。但这些审判人员学习新法、司法解释缺乏积极性,习惯按旧的规定办案,对法条理解有偏差,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

其次,制作文书缺乏高度的责任心。裁判文书出现的错、漏问题,主要是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有的文书错别字多,校对章页页都有,很不严肃。出现这种问题,既有打字工作不够认真,校对工作粗糙的原因,又有主审人员、审判长把关不严,对裁判文书制作不够重视,工作态度不够严肃的原因。一些审判人员认为,只要裁判正确就行了,文书制作好一些、差一些无所谓,对文书的制作缺乏应有的重视。

第三,受部门经济利益的驱动。有的法院为了解决办案经费不足的困难,超标准收费。有的审判人员甚至错误地认为,多收点当事人也没有意见,问题不大。

第四,没有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制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裁判文书的格式作了比较大的改动,专门发文实施新样式。但执行起来情况参差不齐。有的按照新、旧格式混合制作,有的则继续以被废止的旧格式来制作,造成格式不够规范。

裁判文书是审判活动的重要载体,是落实裁判公正的客观要求和重要内容。裁判文书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办案质量,关系到人民法院的执法形象。各级法院要把制作裁判文书作为司法公正的重要工作来抓,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

一、要加强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能力。要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关键在于提高广大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业务素质和能力。要把裁判文书制作的培训,作为审判业务的重要内容,列入培训计划。要利用业务学习时间,组织法官学习裁判文书格式,使大家熟悉每一部分的写法,掌握哪些部分该详写,哪些部分应简述。同时,要组织法官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掌握其适用的范围,理解每一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提高适用法律的水平,确保裁判文书正确适用法律。

二、要加强对裁判文书改革的指导。当前,各级法院普遍开展裁判文书改革,对提高文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仍然是改革的重点。要进一步提高说理的水平,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案件,说理部分可以简写,简化文书的制作;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事实部分要表述清楚,说理部分要注意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深入叙述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院认证的情况。同时,对证据的采信与否作必要的分析、说明。

三、要加强评查,完善裁判文书审核制度。要建立裁判文书"出口"把关制度,在送达当事人和作出宣判前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文书质量。要建立裁判文书通报制度,将质量差的文书印发给各审判庭,发动大家讨论,吸取教训。要实行奖惩制度,要把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作为审判人员的一项考核内容,作为职级晋升的重要标准。各级法院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裁判文书进行评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整改,不断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四、公开裁判文书,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向社会公开裁判文书,是裁判文书改革的一项内容。各级法院要采用适当的方式,把部分文书向社会公开,增强裁判的透明度。要深入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对评出的优秀文书给予奖励,并印发给审判人员学习借鉴。

五、加强诉讼收费管理,杜绝乱收费。要严格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收取诉讼费,坚决杜绝乱收费的现象。在裁判文书中要明确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和收费事项、数额,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违反规定的其他费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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