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通过法条的规定可见,本罪属于情节犯。在衡量情节严重的标准时,笔者发现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立案标准与两高联合颁布的司法解释有一处存在着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二)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三)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四)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规定》)规定: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
3、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解释》的第二项和《立案规定》的第三条存在着矛盾,前者对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认定为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后者对于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才应予立案。
《解释》与《立案规定》的矛盾,给执法活动带来了困惑。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例:若某厂生产了伪劣产品且被查处时销售金额为二十万元,没有任何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那么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应对该厂处以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金,同时对该厂的老板应处以二年的有期徒刑。我们假设当地工商局的主管领导明知该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但是在该厂申请工商营业执照时,因为收受了该厂老板的好处,从而徇私让该厂获得了营业执照,放纵了该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那么按照《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和《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工商局的领导已经构成了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但是如果按照《立案规定》关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规定,工商局的领导就还没有达到该罪立案的标准。对于这样的案件,是否可以立案呢?
第一种意见是适用《立案规定》,对该案不予立案。因为《立案规定》明确规定了只对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案件应予立案。笔者认为,这里的应予立案中的应就是应当的意思,也就是说只有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才应当立案,没有达到这个标准的,就不应当对其进行立案。而且《立案规定》(2006年7月26日施行)施行的时间在《解释》(2001年4月10日施行)施行的时间之后,所以应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适用《立案规定》。
第二种意见是在案件的处理中适用《解释》,对该案立案侦查。理由有如下两点:
第一,如不立案,则与法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并且认为有犯罪行为时,应当依照法律程序立案侦查,或者交给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认为必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将原案撤销。根据该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并且认为有犯罪行为时,应当依照法律程序立案侦查。回到本文,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已经涉嫌犯罪,如果不立案,就是与法不符,检察机关有不作为之嫌。
第二,如不立案,则是放纵犯罪。《解释》是两高对刑法条文的司法解释,是对刑法条文的补充,具有与刑法同时适用的效力。而《立案规定》是由最高检制定的渎职侵权案件的立案规定,只是指导检察机关立案的规范,而不具有与刑法同时适用的效力。对于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行为,人民法院将会判定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如果该行为可能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人民检察院却因为该行为没有达到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立案标准而不予立案,那么是不是会造成这样一种误解:人民检察院对于可能构成犯罪的案件可以不立案?而这明显是在放纵犯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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