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华正茂的女护士小菊在工作期间突然患了精神病,家人在承受这沉痛打击后认为这是工伤,起诉原单位要求赔偿。4月16日,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劳动争议纠纷,依法驳回了小菊的诉讼请求。
小菊今年38岁,原系海门某医院护士。2004年2月的一天,小菊象往常一样值夜班,第二天早晨交接班时小菊已不在值班室,不知去向。到下午一点多钟有人报警,发现小菊在几十里外的一个村里,而且有轻生念头,公安局通知医院和家属领回了小菊。小菊的父亲称小菊在值夜班至凌晨时,听见有人撬她值班室门窗,小菊开门看到人影后昏倒,醒来后逃出医院。公安局民警因此前往医院实地勘查,经现场查看,未发现小菊所住的值班室门窗有被撬的痕迹。
自此后,小菊逐渐出现言行怪异、幻觉、说话欠条理、心烦、失眠、发呆、生活懒散,情绪低落,对周围事物不感兴趣,总认为自已老公在外另有女人,和老公吵架。小菊的家属带小菊前往江苏省中医院、南京脑科医院等医院治疗,初步诊断小菊患精神分裂症。2006年7月,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小菊的病情作出非因工伤残、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2007年,小菊办理了退休手续,为退休前的费用及后期的护理等费用与医院协商不成,向海门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支付医疗费、鉴定费、养老保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工资及加班费等费用共5万余元。
医院辩称,小菊是医院的临时工,且她精神病不是因工作造成,但因其父亲多次就诉请中提出的问题信访,去年2007年3月,劳动局、卫生局与小菊父亲就小菊的待遇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小菊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由小菊本人交13000元,其余部分由原单位医院缴纳,劳动局给小菊办理养老保险和二类医疗保险。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已对原告小菊的病情作出非因工伤残、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故原告不属法律规定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原告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后,其父为其待遇问题信访,提出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病退前发生的看病费用、工资及加班工资,认定原告工伤等问题,对此,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集原、被告调解,原告小菊的父亲同意原告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由原告支付13000元,其余部分由被告解决,并由劳动局为原告办理养险和二类医疗保险,手续办好后,不再向被告提出任何要求,并书面作出保证。信访后,被告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因此,原、被告间的劳动争议已解决。由于原、被告间的劳动争议已经信访部门调处并得到解决,故双方已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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