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翻供的原因及对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0:20:28 354 人看过

河南报业网讯:职务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和证人往往社会地位较高,手中握有一定的权力,而且,关系网也较为复杂,加之相关证据不容易调取,被告人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为了逃避法律的惩处,就很容易翻供。当案件进入审判环节后,如果被告人在法庭上推翻,否认以前在侦查和起诉环节中所作的供述,就会使公诉陷入被动,如果不及时制止这种现象,容易产生负面示范效应,使越来越多的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产生错觉,企图以当庭翻供方式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职务犯罪案件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是检察机关的当务之急。因此,研究分析职务犯罪案件翻供的现象及对策,是公诉人出庭公诉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就此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形成被告人翻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惧怕心理。被告人为逃避法律制裁,挖空心思寻找不负法律责任的理由和条件进行翻供。

二是侥幸心理。案发后,被告人明知自己所犯罪行理应受法律惩处,但还希望通过翻供能免除或减轻法律对自己的惩处。

三是律师违规活动的结果。有的律师违背职业道德,利用特殊身份,极力歪曲案件事实,引诱、怂恿被告人翻供。

四是办案人员乱许诺。有些办案人员在侦查阶段方法简单,甚至骗供诱供,向被告人胡乱许愿。

五是被告人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在押期间,由于其人身自由被限制,无法与亲属及证人串通,加之侦查阶段强制措施的震慑作用,使得被告人和证人没有时间和胆量翻供、翻证。但是,被告人一旦被取保候审,就给其与证人接触创造了时间和机会,被告人就可能采取各种手段与证人串通。而且,实际情况也证明了这一点,被告人取保候审后翻供现象时有发生。

为有效解决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翻供问题,应从以下方面着手遏制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翻供现象。

一是在出庭前,要充分考虑到案情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以及被告人、证人、辩护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变化,尽可能地做好证据的固定工作。要身在侦查中,眼在法庭上。这就要求:

(1)认真做好讯问被告人的工作。提起公诉前的讯问是公诉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公诉人一定要认真对待,努力把握好这个时机。一是要掌握被告人的认罪情况,可根据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是否认罪及具体认罪的情况,预测可能发生的态度变化;二是充分注意被告人的辩解,尤其要注意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辩解,更要注意听取其无罪和罪轻的辩解,要让被告人充分陈述,以掌握其辩解的思路和方向;三是掌握被告人的各方面情况,在庭审时要驾驭讯问局势,掌握被告人的个性特征、心理状况等,选择相应有效的方法,做好庭审中的讯问工作。

(2)做好询问证人工作。证人证言是定案的基础证据之一,一定要努力保证其证明质量。在提起公诉前,一定要询问相关的证人,审查核实证据。一是要核实问透证言的各个方面的细节,获取证据的固定点以及间接证据;二是要了解、掌握证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判断其对被告人的态度和情感,预测其可能发生的证词变化;三是如果证人已经变证的,务必让其充分陈述,以掌握其变证的方向和思路,寻找破绽;四是做好证人的思想工作,努力使其在法庭上如实作证;五是掌握其个性、素质等各方面情况,以利于公诉人在法庭上向其发问。

(3)把握辩护人动向、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辩护人介入后,公诉人在与辩护人的接触过程中,要了解辩护人对此案的意见和态度,尽可能地了解辩护人对案件的辩护思路及其所开展的具体工作。公诉人要有侦查员的敏感,尽可能掌握辩护人的具体情况,才能制定对策,取得胜利。

二是在法庭上充分履行职能,行使好公诉权。在庭审中,如果在庭审中发生被告人翻供的情况,公诉人应及时建议法庭延期审理,以利于检察机关在休庭后,有充分的时间对已发生的证据变化进行调查核实。我院2001年在办理原新县新华印刷厂支部副书记张俊华贪污一案时,庭审阶段,被告人张俊华对侦查卷宗中的一张7000元帐页上的本人签字予以否定,称不是自己的签字,公诉人针对被告人的翻供,及时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后立即向信阳市检察院提请对该字迹进行笔迹鉴定,结论是张俊华本人书写,复庭审理时,公诉人出示了该鉴定,法院采纳了公诉人的证据,对被告人张俊华判处了有期徒刑。

三是全体参与,共同研究,做好充分准备。对职务犯罪案件要进行具体的讨论和研究。一是分析证据是否完备,证据的支点在哪里,还可以寻找哪些证据支点,怎样补充材料以使证据完备,哪些地方是薄弱环节,哪些地方被告人、辩护人可能钻空子等等,进行细致深入研究。二是讨论举证提纲和可以采用的举证技巧,对于庭上可能出现的问题如何应付等,进行严密的部署、安排,特别是要掌握举证的时机,结合庭审需要及时举证,避免盲目举证。三是认真分析案情及被告人、证人的具体特点,在法庭上如何讯问、发问,可采取哪些讯问、发问方式,集体献计献策,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四是加大打击力度,震慑包庇、伪证、徇私枉法等犯罪行为。刑法对妨害司法活动的犯罪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保证案件顺利进行的法律保障。因此,实践中我们必须运用好这一法律武器,加大打击力度,震慑伪证、包庇和徇私枉法等妨害司法活动的行为,保障职务犯罪案件的正常诉讼。

五是依法合理适用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在决定立案后,根据侦查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往往对案件突破起到关键作用,对犯罪嫌疑人心理上形成一种震慑作用,迫使他如实供述。可以有效地防止相互串通翻供,是确保职务犯罪案件顺利侦结,遏制被告人翻供的有效手段。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职务犯罪案件在侦结后开庭前,被告人往往被改变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出现前紧后松的态势。这不仅使被告人有了串供的可乘之机,还会使证人产生错觉,认为司法机关查办案件最终是雷声大雨点小,真证假证无所谓。因此,各诉讼环节应严格依法合理适用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已经拘留、逮捕的,如需改变强制措施,一定要慎重,以确保案件诉讼顺利进行。我院2000年办理原新县烟草公司陡山河卷烟批发部主任陈峰贪污一案时,在侦查环节,陈峰由于有病被取保候审。案件进入起诉环节,陈峰对几名证人进行威胁,强迫证人翻供,为其本人翻供提供有利保障,后我院立即对其决定逮捕,又进行了相关证据的固定,后移送县法院,县法院收案后又将被告人取保候审,使陈峰再次翻供,县法院以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判决被告人陈峰无罪。我院依法提起抗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县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陈峰有期徒刑五年。利民陟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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