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对某基层人民法院从2005年以来共受理行政诉讼案125件的调查分析中,发现其中行政机关败诉68起,占56%,其败诉原因主要归纳其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机关的处罚文书缺乏事实根据
[典型案例]李某不服县卫生局行政处罚案。被告于2005年5月2日收到一封群众来信的揭发信,说该村卫生所在出卖的药材中,用砖头当血竭欺骗病人,要求对李某进行处罚。被告派人前去李某卫生所了解情况,证实确是用红砖头假冒中药血竭,但究竟是否是李某行为,没有进行调查,在被告认为原告相当可疑的情况下,认定原告李某制售假药,坑害群众,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对李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了原告李某乡村医生证书。为此,原告不服而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不能提供该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只凭相当可疑就对原告作出处罚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为此,法院撤销了被告的这一处罚决定。
二、行政机关的处罚文书滥用职权
[典型案例]王某诉其镇政府案。该镇某管理区第三组于2000年一分为四个组,但原属于该组的龙山沟山林权,2000年县政府颁发的所有权证仍确认给4个组共同所有。2004年12月17日原告黄某某等12人与原第三组的15名代表签订了承包开采整个龙山沟石山的合同。同年,27日第三人黄某等12人仅与三(2)组签订了承包开采龙山沟山嘴石场的合同,由于龙山沟山嘴所有权属龙山沟坑的一部分,因此,产生了两个承包户两个发包集体之间争开采权的纠纷,经被告派员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于2005年1月9日镇政府作出了三项决定:
(1)龙山沟山嘴所有权,属于
(2)组;(2)承包人黄某采石合同有效;
(3)承包人黄某某采石合同部分有效。原告黄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决定仅列黄某某,黄某为当事人,遗漏其他当事人,属认定主体不清;被告确认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山林权属和确认石场的开采权,超越了被告的法定权限;被告确认合同有效和无效是属滥用职权行为。据此,被告的三项决定均不合法而被法院判决撤销。
三、行政机关处理超越职权范围
[典型案例]某公路段诉国土管理局土地补偿案。某县公路段为了便于公路养护,拟将自己下属的两个养路工班合并,另行择占新建。经联系于2005年3月19日与该组某村民小组签订了一份征用土地6亩,价款1万元,同年5月1日付款交地使用的协议。5月21日公路段到该县国土管理部门补办了土地登记手续(应办征地手续),然后县公路段便建造房屋面积600平方米,造价人民币7万余元。4月15日,村民小组以原告公路段签订的征地协议三费补偿偏低,自己的经济利益受到了侵害,要求重新确定补偿费用等为理由,向县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国土管理部门经召集双方多次调解未果,便于同年6月20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确认县政府国土管理部门审批县公路段征用土地6亩的登记手续合法有效,宣布双方原签订的征用土地合同及其费用补偿协议无效,重新增加了补偿费用计人民币4100元。公路段对该处理决定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国土局的行政处理决定,维持双方所签订的原征地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县公路段未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违反法律规定的征用土地程序,擅自与村民小组签订征地协议,其协议应当无效。县国土管理部门,不严格依法办事,超越法律规定(三亩以下)的批准权限,并且擅自补办土地登记手续,其所批准登记征用的土地无效。为此,撤销其国土局的行政处理决定,收缴双方非法活动的财物人民币1万元,拆除一切违法建筑,恢复原有耕地面积。
四、行政机关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典型案例]孙某不服某公安局处罚拘留行政决定案。2006年4月5日,原告孙某之妹孙某某与同村村民任某因扯闲话引起吵架,过后有当地派出所曾到该村委代村长兼治保主任郭某调查取证时,被孙某、孙某某及其武某发现。民警走后,孙某之母武某便前去质问郭某:你为什么作证?遂大骂郭某,孙某某亦拣一块砖头,将郭某的头部打伤,后被人拉开。郭某被送到医院,经诊断为头部和胯部外伤。某公安局在处理此案过程中,孙某闻讯外逃一直未归。公安局在做出的裁决书中,对孙某予以拘留10天的处罚,并责令其赔偿郭某的医疗费500元。对此,孙某收到此裁决处罚决定书后不服而向某市公安局提出申诉,某市公安局又做出了维持县公安局的裁判,孙某仍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孙某有怀孕的迹象,便带原告孙某到医院检查,确认已怀孕4个月,法院在查明事实时,认为被告公安局的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被告对原告已怀孕四个月一节未予审查,按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违反治安管理的,不裁决拘留处罚,但可以处警告、罚款的精神,而公安机关对已怀孕的原告孙某予以拘留10天的裁决,显然适用法律不当。对此判决撤销第一条对孙某的拘留,维护第二条赔偿郭某500元医疗费。
五、执法人员以权谋私,不履行法定职责
[典型案例]刘某诉某工商管理局不作为行政诉讼案。2006年4月3日,高某在县城黄金地段租房5间,开一红大酒店。在没开业之前申请工商部门办理营业经营执照,而工商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王某因对红大酒店老板不满,感到刘某不够意思(没请吃饭)而借故一推再推不给刘某办理营业执照,使刘某无法开业。7月1日,刘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以某工商不履行法定职责这种不作为行为而提出行政诉讼,结果法院判决工商局败诉,并让其限期办理。
六、行政机关主观臆断适用程序违法
[典型案例]某化肥厂诉环保局行政诉讼案。2006年6月5日,某县环保局刘某以刘某化肥厂的5台煤机锅炉排污超标,征收排污费50,000元,限期3天内交清,但环保局并没有进行实地测试烟尘的浓度,就以口头命令的形式下达征收超标罚款。为此某化肥厂不服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某县环保局让某化肥厂交50,000元超标处罚款,既没有向原告下发处罚决定书,又没有进行实地测试,只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对原告进行处罚,显属程序违法而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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