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取得的进展,经济发展战略重心的西移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速,现行的涉外税收政策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形势需要,亟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更是迫在眉睫。
一、当前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目标不清晰。任何一项税收优惠政策都应当有其明确的目标,具体到扶持何种产业和行业,引导资金流向等等,使优惠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都有据可依。
从总体上看,我国涉外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体现了产业政策的要求。但是,由于规定比较粗放,对优惠产业不够细化,没有突出我国的产业政策和有关经济政策的主导方向。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程度远高于中西部地区,加剧了地区差异,与当前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相矛盾;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分产业性质进行优惠,扭曲和减弱了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也与产业政策区别对待的方针相悖等等。
2.缺乏统一性。由于我国涉外税收制度遵循全面优惠的税收负担原则,因此在税法的表现形式上是对外国纳税人单列税种,以使其税负全面低于本国纳税义务人,客观上存在税收歧视现象:一是内外不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差异矛盾主要表现在所得税和进口关税两方面:在所得税方面,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虽同为33%,但由于优惠政策上的差距,使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不足10%,享受的税收优惠高达实征税款的2.3倍。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为28%,原有的各种优惠经清理后,仅相当于实征税款的17.86%;在进口关税方面,1997年10月以前,我国关税算术平均水平是23%,而外资企业机器设备、原料、半成品的关税税率按其所征关税收入占这些货物价值的比例计算却不到5%。
二是地区差异大。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把所得税名义税率分为30%、24%和15%三档,外企适用的税率主要取决于所投资的地区,投资于内地的为30%、经济开发区的为24%、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的为15%。税率的梯级设计,使得沿海地区的投资回报率大幅度提高,大量资本、技术和劳动力向这些地区流动,导致90%外资集中于沿海地区。(3)从税收优惠的对象上看,也是因籍而异,区别对待。对港、澳、台地区和华侨外商分别采取不同的优惠政策,对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外商又实行另一套政策,违反了无差别待遇原则。
3.缺乏多样性。我国税收收入大部分来自于流转税,而涉外税收优惠却集中在所得税上,并且优惠手段单一,只在税率和减免税上做文章,直接优惠较多,间接优惠较少。由此产生的问题是:第一,由于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大多税收抵免而非饶让抵免,对来自于这些国家的投资实行减免税,实际上是将我国的税收管辖权让渡给资本输出国,投资者并未从税收优惠中获益。第二,减免税优惠过多,易使企业借外商投资之名,行偷税之实;同时,外商可以投资那些成本低、利润高、风险小的短平快项目,刺激大量低效资本的进入。据统计,1979年~1988年所批准的外资总额中,第三产业占55%,其中宾馆、娱乐设施和房地产又占了57.5%。受落后的金融、保险、信息行业的限制,我国引进的绝大部分第三产业项目是低层次的,加剧了国内瓶颈行业如能源、交通等的压力。
4.缺乏严肃性。地域性优惠层次过多、划分复杂是我国目前税收优惠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大多通过零散的法规规章公布,造成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政出多门、权大于法、人为任意优惠的现象屡有发生。这主要是由于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本身存在很大缺陷造成的:一是涉外税法本身写得不够明确,而且经常进行修订。我国颁布的涉及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有500多项,许多只是规定了一些原则,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以致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解释和执行方式,存在大量任意处理的情况。二是有些地方为吸引外资,展开税收优惠大战,超出全国统一规定范围自行制定优惠政策。
这不仅有损于税法的统一性,还可能使外商对我国税收优惠的稳定性和法律的严肃性产生怀疑,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环境,与税收优惠政策原旨相悖。
二、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调整
1.在优惠结构上实现三个统一。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上实行双轨制是两者相矛盾的根源。由于税负不平,在市场竞争中内资企业处于不利的地位,从而影响了我国工业特别是幼稚工业的发展。因此,应当按照平等原则,统一内外税制,对允许外国资本投资的地区和行业,不论是内资还是外资,应实行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公平竞争,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二是统一各地的优惠政策。除保留海南、浦东等4个经济特区和老少边穷地区的特殊政策外,其他地区一律实行统一的优惠政策,各级政府不得自开优惠的口子。三是统一各类外商的优惠政策,包括港、澳、台商和其他外商,对外商一视同仁基本上消除地域歧视和国别歧视。
2.以产业政策导向为主。今后,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不仅要有利于吸引外资,还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的国家产业政策。在制定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时,要贯彻产业优先原则,将产业结构调整置于区域政策之前,确保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到位。在对待不同产业的发展上,可以实行产业不平衡增长战略,解决当前税收政策与产业政策的矛盾。从目前的情况看,除基础产业(如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农林牧业等)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给予特殊优惠外,其余生产性或非生产性行业只能享受一般性优惠。其中,对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应当是我国缺少的高新尖技术而非一般的先进技术,具体标准由国家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全国统一执行。
3.优惠政策细化,加强间接优惠的调节力度。我国目前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以直接优惠为主,优惠形式单一,这使得政府宏观政策目标难以实现,造成投资结构不合理,科技、环保等投入不足。因此,我们应在保留并完善减免税这种直接优惠的基础上,逐步增加间接优惠,使优惠形式多样化。例如,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采用以下间接优惠方法:一是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按技术标准规定加速折旧的程度;二是增加税前列支项目,允许按一定比例扣除科研、开发、专利费用、风险准备金支出,对填补国内空白的重点项目的固定资本支出,可按其投入额的50%,抵扣当前应缴纳的所得税额;三是将亏损弥补年限延长至6年~8年,减少企业由于投资于高风险领域而蒙受的损失。此外,对国家级新产品的研制、生产的企业,允许按一定比例扣除开发新产品的成本、费用,以及为推广新产品而支付的广告宣传费用。
4.政策法治化。投资者选择投资环境的首要条件就是对准备投资的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立法与机制的每个环境进行调查及论证,关系到投资者的投资回收是否得到保证。投资环境不稳定、不清晰、不明确,必然难以吸引投资。
因此,应该建立简明、统一的税收机制,制定专门的税收优惠法律、法规或在具体税种税法中设置税收优惠条款,使税收优惠规范化、法治化。可以使税收优惠政策在运用过程中避免人为随意变更的弊端,有利于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减少外商的投资成本,增加外商投资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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