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来说,需要满足如下三项条件才可被认为是房屋的合法使用者。
首先,户口条件是极其重要的考量因素。
若您的户籍并不在此次拆迁的房屋内,即使您实际拥有并占用这间房屋,我们也无法将您纳入房屋使用者之列。
其次,居住条件也是我们考虑的关键所在。
所谓的实际占用即实质性地占有和居住于此,特别要关注的是房屋在面临拆迁之前您是否确实居住于此。
当然,如在此房基础上曾经有过居住经历,尽管后来因为种种原因不得不外出租住其他地方,但只要在此拆迁房屋居住期间感到困难且被迫选择外租,这样的情况依然符合我们对于房屋使用者的定义要求。
最后一点是关于他处无福利房的限制。
此处说的“他处”仅限于上海市的行政区域之内。
我们这里提到的福利房主要涉及到公有住房、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分配的福利房、自行支付部分款项购买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是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拆迁公房之后获得的安置房(这其中包括自己只出资了很少部分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照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等。
然而,自己出资购买的商品房并不包含在内。
若你能够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那么在面对私人房产的拆迁问题时,法律层面通常会视你为房屋的合法使用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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