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的主要情形有一下几种: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4、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5、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涉及不动产的财产分割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一、相关法律依据
在离婚案件中,一般也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中规定,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ー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规定中的离开住所地,指的是没有变更住所地才可以适用,但已经将户籍迁出并已落户,那么就属于变更住所地,在变更后的住所地亦为其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则应该由变更后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情形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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