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效率,加快解决本市城镇居民住房困难,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建法〔2011〕25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优先满足项目所在区县配租需求的原则,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个月前编制配租和运营管理方案。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持有的房源,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在其网站上发布配租公告。其他房源,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区县政府网站上发布配租公告。
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组织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进行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组织意向登记、监督产权单位顺序选房。
三、公开摇号配租剩余的房源,经管理部门批准后产权单位可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面向全市发布配租公告,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可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备案通知单直接向产权单位申请承租,并按照政策享受租金补贴。其中,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持有的房源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其他房源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配租按照产权单位收到备案家庭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
四、为提高房源配置效率,充分发挥公共资源效用,产权单位公告规定的申请期限届满后仍未配租的房源,可以面向社会单位组织本市城镇户籍无房职工集体租赁。
(一)产权单位应将公共租赁住房剩余房源基本情况对社会公示,受理社会单位集体租赁申请。
(二)产权单位结合房源和申请情况,确定集体租赁对象,制定集体租赁配租方案,经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其中,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持有的房源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其他房源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三)集体租赁房源由社会单位与产权单位签订集体租赁合同,明确社会单位协助产权单位管理的责任。社会单位确定本单位符合条件职工后,与产权单位及单位职工签订三方房屋租赁合同,并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规定规范管理,租赁合同统一纳入全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管理。
(四)集体租赁的租金标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确定,合同期内不作调整,期满后续签合同的,产权单位可根据市场变化动态调整。
(五)集体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两年。集体租赁合同期满前60日,产权单位可向相关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续租,经批准后,产权单位可与社会单位及职工续签合同。
(六)房屋产权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3〕15号)加强管理,发现社会单位向非本单位职工出租住房,职工有转租、转借等违规行为的,产权单位应终止租赁合同,收回住房,并报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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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是否具有继承权?上海在线咨询 2024-12-191、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而非归个人所有。这些房屋以低于市场价或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为新就业职工提供租赁服务,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和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2、公租房的承租权不得继承。然而,原承租人仍然有权利继续履行该公租房的租赁合同,成为新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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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重庆在线咨询 2023-05-021、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 2、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3、行政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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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调整机制的探讨福建在线咨询 2024-11-25关于是否有资格将安置房屋作为抵押物,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拆迁所涉及的安置房屋已经持有个人产权证书,并且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其进行上市交易,那么该房产可以作为买卖对象进行合法交易。如果由于政策原因未能明确规定是否允许转让或限制转让时间,但已过规定期限的此类安置房,应视为与普通住宅性质相同,同样具有被正常出售的可能性。在现金周转遇到困难的情况下,此类房屋也可以用来向银行申请抵押借款。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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