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作人是否一定享有任意解除权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安装、调试某特种设备,合同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应向守约方支付30%的违约金。后甲方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寻找单位安装,并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请问甲方是否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
答:合同的立约基础是合同自由,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当事人的约定均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予以遵守。虽然《民法典》规定了定作人的单方解除权,但该条只是授权性规范,并非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法律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行使该项权利,也并未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放弃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放弃解除权的行使,此为合同主体意思自治的范畴。既然合同明确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应向守约方支付30%的违约金。该项约定表明定作人通过合同约定放弃了解除权的行使,且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总额的30%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该项约定并未违反《民法典》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反公共利益,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定作人不得行使任意解除权。
二、撤销权和解除权的区别
现实中,签订合同后往往事与愿违,需要废掉合同。这时,当事人有两种权利可以运用,即:合同的撤销权和解除权。撤销权和解除权的区别在以下几处:
(一)法定条件不同。合同撤销是,合同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合同解除是,合同签订后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况发生。
(二)解决途径不同。合同撤销的权限在法院,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合同解除,权限属于自己,由合同双方或单方行使解除权即可,无需法院确认。
(三)产生法律效力不同。合同撤销后的效力是归于以往,回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合同解除则是原则上也归于合同签订前的状态,但当事人也可以按当时情况约定。
(四)行使权利的期限不同。撤销权的期限从签订合同到撤销只有1年时间,而且期限不变,没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解除权的期限,没有严格限制,只要合同履行中约定或法定条件出现就可以行使解除权。
三、解除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债权请求权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合同解除权不属于债权请求权,而是属于形成权,而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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