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假冒他人身份入职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否承担其工伤待遇
1、劳动者假冒他人身份入职,如果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公司承担工伤待遇是应当的。
2、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法院判劳动者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应由社保部门支付的待遇全部由劳动者自负。
3、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已满16周岁,由冒用人承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次要责任;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不满是16周岁,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冒用人承担次要责任。对法律法规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劳动者无须进行分担,仍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一般请个工伤律师要多少钱
(1)一审阶段
争议标的(计算基数)计算比例
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
2、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
3、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5%。
4、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3%。
5、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1%。
6、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0.5%。
(2)二审阶段
1、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2、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再审(申诉)阶段
1、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2、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仲裁案件: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1.5倍计算收取。
4、执行案件: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曾代理诉讼或仲裁案的按前述标准减半收取。
《律师法》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三、工伤险怎么赔偿的。
工伤险的赔偿是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等级不同赔偿费用不同。工伤保险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当事人在计算工伤保险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10)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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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名义入职发生工伤重庆在线咨询 2022-05-09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按实际劳动关系确定主体。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假冒身份证明为其投保而遭受社会保险损失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按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首先,你的工伤应予确认,但如果用人单位以你的假名交纳了社保,现在因你的原因得不到赔偿,社保的工伤补赔这部分费用你应自己承担;如果单位未交纳社保,那么你可以按规定享受由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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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用人单位能否向其用人单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04职业病病人享有以下权利:(1)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2)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3)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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