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对象必须是越城区行政区域农业户、未享受过经济适用房的世居非农户(含土地征用的非农户)、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以及回乡定居的侨胞、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
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房的,应持有原所在单位或原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房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1、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经村、镇(街道)及国土部门同意调剂宅基地随同转让的除外;
3、户口虽已合法迁入,但原籍宅基地尚未退还集体的;
4、原农村住房已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公寓式安置的;
5、房产继承人中户籍在本村的而放弃继承的;
6、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一、居民私建房土地使用证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1、本人提出申请——村社签章——国土管理所——片区负责人员安排人员会同村建实地选址定点——国土管理所——县国土房管局——国土管理所——建房户。
2、农房审批,应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原则,严格审查申请用地的资格和用地标准,在新村居民点之外,原则上只能利用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建房,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新村居民点之内,农村居民宅基地控制标准每人20至30平方米,每户用地最多不能超过15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新房竣工1个月内应拆除旧房,将旧宅基地恢复耕种条件,退还给集体安排使用。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地,人均宅基地面积已达到上述规定标准限额的,出卖、出租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除回乡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建住宅。
二、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4、集体组织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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