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公司解散和清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4 08:53:56 59 人看过

导读:司法实践中关于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案件比较多见,《公司法》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规定,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问题的规定。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第六条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九条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三条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第十四条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一、公司股东能够起诉解散公司吗?

并非所有股东都能起诉请求解散公司。只有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规定了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除了以上四种情形外,以其他理由起诉解散公司的,法院不予受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4日 03: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公司解散相关文章
  • 公司解散清算信托中代办公司解散事项
    公司解散的原因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的解散的通有性原因包括: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如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期限已满;公司所经营的事业已经成就或不能成就;与其他公司合并;公司破产;政府主管部门或法院下令解散。各种公司组织解散的特有性原因有:无限公司组织的全体股东同意解散或要求解散;两合公司的全体无限责任股东或全体有限责任股东退股,或全体股东同意或要求解散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该种公司组织的股东人数或资本总额低于法定的最低数额;股份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或有限责任股东全体退股,或全体股东同意或要求解散公司。2、信托公司的义务职责公司的解散须办理解散登记及各种必备的手续。至于破产则另有破产程序,不在普通办理解散手续之中。如果酝酿解散的公司生机尚未绝望,或只是因一时周转困难但股东尚强烈愿望经营下去,此时若公司咨询于信托公司,如信托公司认为其可以转机,则信托
    2023-06-09
    388人看过
  • 司法解散公司及强制清算案件实务
    新修订的《公司法》施行后,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各级各地法院依据《公司法》关于司法解散公司及强制清算的规定作出裁判的案件数量不多,在一些法律适用问题的认识上也不尽相同。究其原因是,《公司法》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一些省级法院的规范性文件多出台于《公司法》修订之前且不具有普适性。最高法院于2008年5月12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m;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于正确适用《公司法》,规范司法解散公司和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活动,起到了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已经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主要依据。由于在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的问题上还存在分歧,加之司法解释本身也尚有值得商榷之处,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难题有待研究和破解。
    2023-06-05
    428人看过
  • 破产清算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是什么
    一、破产清算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是什么1、债务人破产原因的认定和适用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采取概括主义立法模式,对破产原因作出了规定,但由于法律条文的表述以及我国立法所采标准的特殊性,实践中对于该款规定的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理解和认识,因此有必要予以明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关于“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规定。2、破产原因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要件的认定和适用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和第7条第2款的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两个破产原因的共同前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其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其强调的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外部客观行为,而不是债务人的财产客观状况。3、破产原因中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要件的认定和适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指债务人的实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通常
    2023-04-12
    415人看过
  • 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如何适用缓刑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会这样适用缓刑:针对轻罪,可能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犯罪;有悔罪表现,包括自首、立功、全部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交纳罚金等可能成为缓刑考虑的情节;暴力犯罪、涉黑案件一般不适用缓刑;累犯绝对不适用缓刑。一、哪些犯罪不适用缓刑以下犯罪不适用缓刑:1、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不适用缓刑;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不适用缓刑;累犯不适用缓刑。指年满18周岁,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五年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3、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不适用缓刑;4、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不适用缓刑;5、不具有悔罪表现的罪犯不适用缓刑;6、拒不交出违法所得不适用缓刑;7、其他法律法规不适用缓刑。二、什么情况下不适用缓刑不适用缓刑的情况如下:1、无悔罪表现的,不适用缓刑;2、累犯和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不适用缓刑;3、情节严重,被判
    2023-06-26
    208人看过
  •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陷入僵局的强制解散标准究竟如何
    2004年,中天公司成立,股东之一的王某任总经理管理公司事务。2007年,该公司股东变更为王某、马某、马一某、邹某,持股比例分别为21.43%、54.63%、22.48%、1.46%,由马某担任公司董事长。2013年3月16日,中天公司正式投入生产。马某作为占公司股份半数以上的股东,逐渐掌握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并与王某在公司的股东分红和管理问题上产生分歧。王某于2013年4月23日提起诉讼,称鉴于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已经陷入僵局,三年都未能召开股东会,股东之间相互无法信任,失去了有限责任公司人合的基本特征,股东之间已丧失合作基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不能通过召开股东会形成有效决议打破僵局,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以案释法】本案的争议焦点:公司是否已经陷入公司僵局。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公司法人人格发生消灭的行为和程序。公司解
    2023-06-09
    480人看过
  •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解释法律
    一、法律不应受裁判,而应是裁判的准则不知从何时起,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人们大都以批评法律、挖掘到法律漏洞为荣。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法律不应受裁判,而应是裁判的准则。尽管刑法用语可能出现失误,尽管法条表述可能产生歧义,但解释者“必须做出有利于立法者的假定”,相信立法者不会制定非正义的法律。所以,解释者与其在得出非正义的解释结论后批判刑法,不如合理运用解释方法得出正义的解释结论;与其怀疑刑法规范本身,不如怀疑自己的解释能力与解释结论。二、遵守罪刑法定原则解释刑法为克服刑法的安定性,罪刑法定主义应运而生,从而要求刑法成文化。这决定解释者在解释刑法时,必须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的实质的、正义的标准,并且在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确定犯罪的范围,使实质的、正义的标准与刑法用语的含义相对应,正确界定犯罪的内涵与外延。即既要按照正义的理念探索法律条文的正义含义,也不能脱离法律条文,追求所谓的“正义”。
    2023-04-12
    441人看过
  • 公司解散与清算(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俗话说,胜败乃兵家常事。公司破产,是企业发展最不愿走到的最后一步,尽管让人难以接受,但是如果真的到了那么一天,公司法人申请公司倒闭的正规法律流程却也需要得到重视,才能是企业和员工走好公司倒闭后的道路。【公司解散】公司解散与清算案件处理公司解散分为合意解散、行政强制解散和法院判决解散三种类型:公司法第181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是合意解散的情形,第(四)项是行政强制解散的情形,第(五)项则是判决解散的情形。公司一旦解散,并不意味着公司法人人格的立即消灭,它只是直接导致公司营业权利能力的丧失和公司清算的开始,是导致公司人格消灭的
    2023-08-17
    411人看过
  • 如何清算公司解散后的财务
    公司符合解散条件,由公司自行组织清算。公司应当自解散原因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将介入清算程序。公司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解散未进行清算该如何处理公司解散未进行清算处理如下:1、债权人直接起诉股东,要求法院责令股东直接承担民事责任,理由是有限责任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不能参加诉讼,但此时公司尚未注销登记,企业法人资格依然存在,公司仅以其全部财产为限承担企业债务;2、债权人认为公司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被吊销,其法人主体资格仍存在,仍可参加诉讼;企业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但解散后,企业失去了实际履行能力,债务由清算小组清算分配;3、不组织清算时,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
    2023-07-04
    476人看过
  • 【公司解散】企业法新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与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决议解散公司(3)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被吊销营业执照,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解散公司。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解散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2023-05-07
    397人看过
  • 保险公司解散、清算如何规定
    保险公司的解散,是指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因为法定原因或者出现法定事由,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关闭其营业而停止从事保险业务的行为。按照我国公司法第七章“公司合并、分立”的有关规定,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各种公司,经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进行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的形式,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具体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不复存在。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的各方解散,而出现一个新的法人主体。分立也有两种形式:原来的一个公司将财产全部分割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属于新设分立,原公司法人解散,而出现两个以上新的法人。如果是原公司将一部分财产分割设立一个以上新的经营主体,则构成派生分立,在这种情况下,原公司还继续存在,仅是减少了注册资本。吸收合并情况下的被吸收方保险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该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时,各方保险公司的全部资产都并入新的保险公
    2023-04-26
    447人看过
  • 【清算】浅析公司解散清算实务中八大焦点问题
    (一)公司僵局的形成公司经营期间出现的股东董事僵局在公司解散期间仍然会出现,这种僵局可能因为清算组成员的意见分歧、清算方案迟迟不能通过等情况进行不下去,救济是个棘手问题。我国现行的公司解散清算制度下,未规定清算僵局的处理方式,在我国强制清算制度中,由于司法机关指定清算组,一般情况下,从破产管理人名录中抽取,此种情况下,清算组由一个法人,或一个自然人主体组成,不会产生分歧,而且清算方案由人民法院通过公权力加以确认,不易出现久拖不决的现象。而在我国由公司自行清算状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兼有股东及义务人身份的清算组,及股份公司确定多名自然人组成清算组成员的情况下,则易出现僵局。所以,这种公司清算僵局是公司清算中极易出现且不能逾越的障碍,清算僵局的解决途径直接关系到公司解散清算制度的顺利进行、法律目的和交易顺利进行。(二)公司清算僵局的解决途径1、法律规定现状对于这种僵局状态,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
    2023-06-13
    196人看过
  • 论实务中公司解散清算的八大问题
    导读:公司自股东或发起人合意设立公司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公司法律人格即建立起来,此刻公司的财产即脱离出资人或股东掌控,公司随即独立享有了其民事主体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公司以其自有的股东出资财产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独立享受独立法人主体的各项权利义务,这种主体资格非因法律程序不得否定或解除。与自然人一样公司作为民事权利主体同样具有一定的生命周期,或是因为股东自治原因,或因法定原因,或因公司存在司法部门强制性原因死亡。当公司出现上述情形时公司应该消亡,公司法律制度下称之为解散,解散是公司具备了死亡的前提条件,解散后公司应该依法履行清算的义务,与公司破产清算不同,公司解散后仍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如同自然人死亡后进行遗产及相关事务的清理,这样公司才最终可以依法从社会主体中彻底消亡。在我国公司法2005年修改之前,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解散清算规定得相对完善,但由于各类公司的出
    2023-06-09
    166人看过
  • 如何撰写公司解散清算协议
    董事会会议在X省(市)X市X区X街公司X会议室举行。董事会全体董事XX先生、XX先生、XX女士出席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XX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XX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XX女士记录,经全体董事协商一致通过如下决议:1.同意全体股东终止XX公司的合营合同。,公司解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成立清算委员会,负责公司的清算工作。清算委员会由XX先生、XX先生、XX女士组成,其中XX先生为清算委员会主席(4)同意职工经济补偿5.同意聘请XX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公司清算审计董事长(签字)出席董事(签字)记录人(签名)x年日期相关知识:公司解散的条件1.一般解散的原因。解散的一般理由是,只要有解散的理由,公司就可以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事由为:(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这种情况下,公
    2023-05-07
    174人看过
  • 公司宣告解散之后公司如何开始清算
    1、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2、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4、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解散清算的程序公司解散是对于运营中的公司因特定的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使公司人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是股东大会的专属职权。董事会应当于股东会议召开的30日以前,将会议审议的有关公司解散的事项通知股东。股东大会应当作出特别决议。公司解散的程序如下:1、成立清算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
    2023-07-21
    185人看过
换一批
#破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后死亡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的原因: 1、被吊销营业执照; 2、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 3、因公司资不抵债破产而解散。 公司解散时,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公司解散必然导致劳动关系提前终止。用人单位... 更多>

    #公司解散
    相关咨询
    • 司法实践中如何解释适用第39条第2款?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07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按照我们在实践中常识性的理解,那就是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且达到严重程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如果违反劳动合同的未达到严重程度的,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也就说,违反规章制度是否达到严重程度,应是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唯一标准。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理解及操作,从法律的严肃性、排他性来
    • 清算中解散和公司解散的关系是什么?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2-02
      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关系为:公司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但并不是所有的解散都应当进行清算。如公司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时就不需要清算。 公司清算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而公司解散在多数情况下是公司或其股东的一种自发或自愿行为,如营业期限到期、决议解散、公司合并与分立等。
    • 如何清算公司法定解散人员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10-28
      法律分析 公司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可以担任清算组成员的有: 1、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清算组成员是公司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后,清算组成员是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3、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 解散公司清算案件和公司解散诉讼管辖法院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07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诉讼管辖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 公司清算分离如何赔偿,公司清算分立解散公司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4-22
      与解除劳动合同一样。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公司清算分为两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