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如何解释适用第39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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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 (一)缓刑的适用主体 缓刑是一种较轻强度的刑罚执行方法,因此适用的对象也只能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普通刑事犯罪分子。这类犯罪分子大多主观恶性不大,事后能及时认识罪行,适用缓刑完全能够起到教育、改造的作用。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了缓刑适用的对象为被判刑罚较轻刑种(拘役、有期徒刑)和较短刑期(不超过三年)的犯罪分子。而对于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被判处的是较重刑罚,刑期也是较长的。适用执行强度较轻的缓刑,根本达不到惩罚犯罪分子的目的,因而不能适用缓刑。 (二)缓刑的适用范围 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缓刑适用的范围。这个范围内的犯罪人员的罪刑与缓刑执行是相适应的,通过缓刑的执行,让他们在社会监督之下进行改造有利于犯罪人员的家庭稳定,有利于促进犯罪人员更好的改造。还可以让他们创造出物质财富,避免大量捕人,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这也体现了刑罚经济原则。 (三)缓刑的适用条件 1、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我国刑法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是我国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这也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认定犯罪人将来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主要根据两方面:一是犯罪情节,二是悔罪表现。 2、缓刑适用的客观条件。犯罪情节是犯罪行为发生时客观存在的状态,是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可能再改变。这种行为状态对社会危程度的轻重客观性较强,容易被法官认识,同时也是犯罪构成的重要要件、司法实践中考虑相对较多的因素和司法活动中必须查明的情况,因而用犯罪情节这一客观存在的条件衡量是否适用缓刑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在司法实践中也易于操作。只要犯罪情节轻微就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3、缓刑适用的主观条件。犯罪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犯罪行为人对这些客观事实持何种态度,有何种表现是刑事审判活动中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只有犯罪分子真正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有消除这种危害性的主观愿望和客观行为表现,才能说明犯罪分子已从中汲取了教训。这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有着直接的、积极的影响。因而悔罪表现这一主观因素可以作为评判刑罚执行方式轻重的依据,决定着是否适用缓刑。 4、缓刑适用的身份条件。即罪犯人身方面的限制。我国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因为累犯成立的本身,已经表明罪犯自身恶性很深、屡教不改,当然不能再适用缓刑。 5、缓刑适用的预测条件。对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预测的结果直接关系到缓刑的适用。可以通过对被告人家庭情况、个人成长经历、周围环境、工作情况、精神状态、身体状况等进行充分了解,逐项评价,结合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犯罪分子犯罪前的表现、信用程度和犯罪后的思想语言、罪行交待、认识程度、悔改表现等主观方面及客观行为表现,进行预测。预测评价结果达到了规定的人身危险性低值界限才可以适用缓刑。
刑事司法实践中适用缓刑如下:针对轻罪,可能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犯罪;有悔罪表现,包括自首、立功、全部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交纳罚金等可能成为缓刑考虑的情节;暴力犯罪、涉黑案件一般不适用缓刑;累犯绝对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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