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2:20:15 376 人看过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0号)的规定,我市制定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并发布实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为本企业雇用的、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施工工程,其员工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参加本市的工伤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以下简称农民工)是指在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务工的非本市户籍非城镇户口人员。

具有城镇户口的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业务。

第六条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列入规费项目,单独设项,专款专用。

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农民工,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其参加工伤保险,逐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农民工,建筑施工企业可选择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或逐月缴费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第八条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建设单位应将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专用款项在施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企业,由总承包企业统一负责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区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工程项目没有总承包企业负责的,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0.06%计取。

工程项目追加工程造价的,应当按规定重新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补缴差额部分。

第十条选择对部分农民工实行按月缴费、部分农民工实行一次性缴费的建筑施工企业,整体缴费水平高于工程总造价的0.1%,按工程总造价的0.1%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施工而未竣工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按以下标准缴费:

应缴费额=工程总造价×0.06%×〔(合同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合同工期总天数〕。

第十二条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工伤保险期限为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至建设单位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之日的时间;参保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后参保的,工伤保险期限的起始时间从参保之日起计算。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中标之日起30日内办理工伤保险一次性缴费参保的,其工伤保险期限从中标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办理参保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

(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

(三)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参保名册;

(四)缴费的银行帐号。

第十四条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发生变化的,各用人单位应及时携带用工证明材料向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区社会保险机构报送人员变动名单备案。

未备案名单的农民工,在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现场发生工伤事故或该农民工办理平安卡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其余未备案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争议处理等,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执行。

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农民工,在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内发生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核发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建筑施工企业中的用人单位支付。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未经工商登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上级发包、分包或转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情况和发生工伤情况建立档案予以登记。同一建筑施工企业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再次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的,实行浮动费率,参照《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部门对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每年提取的工伤预防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该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缴交工伤保险费期间雇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及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市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标准予以支付。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瞒报工程项目总造价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关于瞒报工资总额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待遇支付情况实施监察和管理。对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总承包企业或各施工企业完成农民工参保工作后,应当按照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样式,制作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公示标牌,并在工地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11: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农民工相关文章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集约利用的工业用地地价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集约利用的工业用地地价计算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06年6月21日深圳市集约利用的工业用地地价计算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实施后协议出让的工业用地按不同容积率计收不同的地价:容积率在1及以下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1.5倍计收;容积率在1至3.0(含3.0)之间的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0.3倍计收;容积率超过3.0的部分,不收地价。工业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表容积率r修正系数r≤11.510.3+1.2/r32.1/r第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出让(含行政划拨)的工业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且权属关系明确、增加的建筑面积仍为工业用途的,按以下方式计算地价:(一)已出让但未竣工验收、经批准保留使用的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按以下原则计收地价:1.若增加后的容积率不超过2.0的,增加部分按现行规定
    2023-04-22
    137人看过
  •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居民就业和再就业,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居民就业和再就业,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再就业基地的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再就业基地是指:经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在吸纳本市居民就业方面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第三条经认定为深圳市再就业基地的,除可以享受国家、省、市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市劳动、人事、公安等部门将分别在招调工指标安排、人才引进、赴港澳商务通行证指标安排上给予适当支持。劳动部门按该基地上年度录用失业人员的总数,每年在再就业资金中安排一定的员工技
    2023-06-10
    195人看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员工工作应遵守本办法。用人单位采取空调等降温措施,使工作地点温度低于33℃的,不执行本办法。第三条市、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台发布高温警告信号预告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本办法所称气温以市气象台发布的为准。第五条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根据下列规定,合理安排作息时间,确保员工劳逸结合、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但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需要必须紧急处理或
    2023-06-09
    296人看过
  • 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广东省发布文号:深建市场[2003]5号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并已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三年四月四日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进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库及专家的监督管理。第
    2023-06-07
    388人看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务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公务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05年7月13日深圳市公务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公务车辆的管理工作,从严处理公务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我市各机关公务车辆及驻深国家机关、军队及武警部队的车辆。第三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交警部门)对公务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公务车辆及其驾驶员的管理,配合市交警部门做好对有关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工作。第五条市交警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公务车辆上月交通违法情况抄告车辆所属单位。市交警部门可以根据交通违法未处理宗数,对有关单位核发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单位负责人对有关驾驶员进
    2023-06-08
    85人看过
  • 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我市港口建设费(以下简称港建费)分成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分成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提高分成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港口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06年4月19日深圳市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港口建设费(以下简称港建费)分成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分成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促进我市港口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成资金,是指交通部按深圳市港建费征收总额的一定比例返还给我市,并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使用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分成资金直接缴入市财政局港建费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四条分成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政府统筹和代收单位(港口经营人,下称企业)自行使用相结合;(二)应用于港口基础设施
    2023-06-08
    273人看过
  • 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根据《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07]132号),特制定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一、本市行政区域(不含高淳县、溧水县)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的企业(以下统称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优先为所招聘使用的农民工(以下统称建筑业农民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二、市建筑工程局所属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具体负责组织、引导建筑业农民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落实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来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管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负责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伤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南京市工伤保险结算管理中心负责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结算与支付。三、施工企业在本市各区取得中标工程项目后,
    2023-05-03
    265人看过
  • 关于东莞市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东〔2012〕65号各社会保障分局、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等社会保险法规及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2年9月1日起,凡承建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未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及缴费的工程,市住建局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二、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是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工程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后,对在该工地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责任。建筑项目基坑工程可以单独作为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
    2023-05-10
    159人看过
  • 广东省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交通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深圳市交通局发布文号:深交规[2007]1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深圳市交通运输管理水平,规范深圳交通卡推广、使用和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交通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交通局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深圳交通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深圳交通卡(简称交通卡)项目的使用和管理,改进公共交通消费结算方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通卡的建设、推广、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卡,是指应用IC卡技术、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在本市公共交通和依相关规定经批准的其他行业小额消费领域进行消费、交易、结算的电子收费系统卡。本办法所称交通卡公司,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负责交通卡系统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推广应用和提供集中结算服务的公司。本办法所称经营单位,是指安装使用交通卡读写设备,为持卡人提供电子消费服务的单位。本办法所称持卡人,是指使用交通卡的消费者。第
    2023-06-07
    435人看过
  • 关于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通知(深圳市法律援助处)
    2006年5月10日各区法律援助处(中心):为了更好地维护进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外来工提供法律援助,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省总工会、省司法厅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特下发通知,希望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一、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农民工是指,户籍仍在农村,在城市主要从事非农产业,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或长期在城市就业,主要分布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的产业工人。根据国务院《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农民工众多的实际,各法律援助机构要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的对象,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二、简化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为及时有效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法律援助机构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一)简化对农民工经济困难证明审查。对
    2023-04-22
    464人看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二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障事业单位职员制度的建立,维护职员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退休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员。第三条职员在退休和医疗等方面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现行规定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事业单位及其职员按现行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医疗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如下:(一)基本养老保险按职员本人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19%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14%,个人缴纳5%;(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职员本人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8%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和生育医疗保险费分别按职员本人月社会保险缴
    2023-08-17
    68人看过
  •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以及广东省有关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05年7月12日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组提供评审参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以及广东省有关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以下简称结构评价)是由各评委会学科组专家对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进行以业绩为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量化评价。第三条结构评价工作要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原则。第二章评价要素第四条结构评价要素应客观反映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基本内容,与资格条件相对应。具体要素包括思想政治条件、学历条件
    2023-06-10
    205人看过
  • 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为切实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和《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省建设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2007〕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建筑业的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施工过程中使用农民工的建筑施工企业所有员工。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三个序列。建筑业企业中已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仍按原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二、保证措施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办理开工手续前,应为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的所有员工(包括农民工)
    2023-06-07
    52人看过
  •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我市人才中介服务从业人员的管理,保障我市人才市场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经纪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02年11月20日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国家人事部《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以下简称《人才市场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经纪人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列业务及相关活动的人员。第三条本市人才中介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市人事行政部门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组织的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2023-06-10
    474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农民工
    词条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农民工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 更多>

    #农民工
    相关咨询
    •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有哪些内容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04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推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方式,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深人社发〔2016〕2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在本市行政区
    • 深圳市企业职工参加劳务工伤保险须知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08
      企业参加社会保险须知 一、参保险种: (一)企业应参保险种: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二)员工应参保险种: 1、深户:养老、综合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固定工、合同工可参加住房积金; 2、非深户:养老、住院或综合医疗或劳务工医疗、工伤、失业保险。 非深户员工参加医疗保险可选择参加综合医疗或住院医疗或劳务工医疗保险,如果选择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单位选择参加劳务工医疗
    • 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新规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0
      《济宁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2012年9月1日开始,全市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需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将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均需按规定参加工
    • 深圳市补办人工伤保险参保时间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08
      《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接受节育手术的,医院证明,所在单位按下列规定办理,并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一)安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3日,手术后7日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 (二)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7日;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21日; (三)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15日;怀孕3个月以上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
    • 深圳市建设工程工伤保险费用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10
      职工伤残鉴定结论或工亡批复下达后,用人单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位应及时指派专人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待遇申报拨付手续; 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填写《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和《工伤医疗费核销验收单》连同医疗费原始发票、《工伤认可证》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因工残废证》、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批复、工伤(亡)之前12个月的工资发放表、供养直系亲属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和缴费证明等一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