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拥有多项监督管理权限,包括调查取证权、询问权、查阅、复制和封存权以及查询帐户与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权。这些权限是为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而设立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所拥有的权限,可称为其监督管理权限。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八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调查取证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进行调查取证。2、询问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履行自己的监督管理职责,有权询问与被监督检查的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所调查的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和封存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履行自己的监督管理职责,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也有权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被封存的文件和资料,有关人员不得自由处理。
4、查询帐户与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证券和证券帐户,对于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有权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权限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资金的融通、投资咨询、上市交易公司退市、投资者教育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投资者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二)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投资者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三)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投资者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信息进行监督管理;(四)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投资者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账户、资金账户、结算账户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五)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投资者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金、证券的流向进行监督管理;(六)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投资者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账户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七)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投资者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账户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八)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投资者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金、证券的流向进行监督管理;(九)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投资者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账户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十)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投资者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金、证券的流向进行监督管理;(十一)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投资者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账户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十二)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投资者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金、证券的流向进行监督管理;(十三)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投资者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账户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十四)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投资者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金、证券的流向进行监督管理;(十五)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投资者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账户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十六)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投资者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金、证券的流向进行监督管理;(十七)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投资者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账户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十八)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投资者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金、证券的流向进行监督管理;(十九)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投资者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账户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二十)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投资者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金、证券的流向进行监督管理。
综上所述,《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明确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权限范围,包括对证券发行、交易、资金的融通、投资咨询、上市交易公司退市、投资者教育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有权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和公平。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所拥有的权限称为其监督管理权限,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其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调查取证权、询问权、查阅、复制和封存权、查询账户与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权等六项措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投资者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人员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以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和公平。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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