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9:33:05 492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自1999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地在执行会计制度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为此,我们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遵照执行。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补充规定

附件: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补充规定

为了适应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现就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增设“105国库存款”科目

社会保险费实行税务机关征收,并通过国库缴存财政专户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增设“105国库存款”科目,核算社会保险费存入国库的款项。通过国库缴存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费,应于缴存国库时确认收入,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分别不同的会计核算主体进行账务处理,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失业保险费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待转保险费收入”等科目。按规定将国库存款转入账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收款后开具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和加盖专用印章的国库出具的拨款单复印件记账,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

二、多收社会保险费的会计处理

收到的社会保险费应作为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处理。对于已入账的社会保险费经审核确属多收的部分,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一)从支出户退回多收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冲减有关收入处理。退回时,借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失业保险费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待转保险费收入”等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二)多收的部分用于抵充以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作账务处理。

三、预收社会保险费的会计处理

因特殊情况预收的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如,企业破产时用货币资金预缴保险费、因缴费单位欠费法院强制执行预缴的保险费、季节性生产企业预缴的保险费等,应作为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处理。实际收到时,借记“国库存款”、“收入户存款”或“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失业保险费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预收保险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预收保险费”等科目,同时,设置“预收社会保险费备查簿”,详细记录预收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应记入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金额、预收期限等情况。

因特殊情况缓收的社会保险费,设置“缓收社会保险费备查簿”,详细记录缓收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名称、缓收金额、缓收期限等情况。

四、以实物资产抵充社会保险费的会计处理

社会保险费应以货币资金缴纳,不得以实物抵充缴费。因特殊原因以实物抵充社会保险费的,如,企业破产时以实物资产清偿社会保险费、因单位欠费法院强制执行收缴的实物资产清偿社会保险费等,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实物资产备查簿”,详细记录实物资产的品名、数量、规格、收到日期、原单位账面价值、变现日期、变现收入、净收入等情况。实物资产采用拍卖等形式变现,按变现后净收入(变现收入扣除变现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等处置费用)计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账务处理为:借记“收入户存款”或“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失业保险费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待转保险费收入”等科目。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12

五、有关数据核对

为了确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表数、税务机关征缴数和财政专户入账数核对相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负责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等全过程的核算。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关票据,开户银行(包括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等开户银行)应及时提供银行对账单和有关票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月与财政部门、税务机关核对数据。

六、会计报表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会医疗02表)增设“三、待转保险费收入”项目(15行)、“待转利息收入”项目(16行),根据“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期末(指1至11月份)发生额分析填列。编制年度会计报表时,该项目空置不填。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各项社会保险费资产负债表和收支表的基础上,增设“实物资产明细表”,该表反映季末尚未变现的实物资产的有关情况,根据“实物资产备查簿”据实、按季编报,于季度终了后8日内报出。会计报表格式如下:

实物资产明细表

01表附表1

编制单位:年月单位:元

项目收到日期原单位账面价值变现日期变现收入处置费用净收入

一、固定资产

1.

2.

二、存货

1.

2.

三、其他资产

1.

2.

合计

原单位账面价值,是指原单位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备抵项目后的净额。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的备抵项目(如累计折旧、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等)。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12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3日 03: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会计核算相关文章
  • 关于劳动者对社会保险投诉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穗劳社养〔2003〕9号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监支队、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根据《费征缴暂行条例》?煿?务院令〔1999〕259号?牎ⅰ豆愣?省社会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1998〕第23号)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第1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劳动者社会保险投诉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的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熛鲁频ノ唬牻?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单位没有依法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不管涉及时间长短,单位均应按当时的政策规定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二、单位没有足额为劳动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足额进行补缴,追溯时间可以1998年7月1日为期。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职工投诉实际参加工作时间与单位确认的时间不符,但又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可根据表或考勤表等原始资料凭证,实事求是进行确认。四、
    2023-04-22
    274人看过
  • 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工作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
    湘劳社政字〔2005〕13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现就贯彻《条例》和《实施办法》中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1、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未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至4级由工伤保险基金、5至6级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2、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未解除劳动关系,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依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停发伤残津贴,改发基本养老金。按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伤残津贴的,由养老保险基金计发;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3、工伤职工解
    2023-04-23
    498人看过
  •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若干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双方法律行为,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因此,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与其他合同的订立一样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一般情况下,只要具备法定的生效要件,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依第59条规定,已将这一规则扩展到全部人身保险,即凡是人身保险的保费,保险人均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然而人身保险合同作双务有偿合同,一方享有的权利正是对方承担的义务,保险人只有在被保险人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这一条明确地告诉我们,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
    2023-03-06
    278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为此,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因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的过程中,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规定》所确定的总的原则基础上,制定过
    2023-04-22
    454人看过
  •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管理暂行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省基金管理局: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账务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约束机制,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共同制订了《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二○○九年五月十九日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缴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政策,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保险基金、基金,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筹集的其他社会保险专项基金。第三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
    2023-04-22
    85人看过
  • 关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补充规定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方便对账和统计分析,现对《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做如下补充规定:一、在预算外财政专户资产类增设“已结报收入”(编号106)一级会计科目,用于支付局会计核算缴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资金数;在负债类增设“代收款”(编号204)一级会计科目,用于核算缴入国库前暂存在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预算内资金,本科目下参照预算收入科目设置明细科目。二、国库支付局会计在收到代理银行报来的《代理银行非税收入信息核对单》及所附缴款信息后,根据缴款内容分别记账。属于预算外的收入,借:已结报收入贷: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专项预算外资金收
    2023-04-24
    165人看过
换一批
#会计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会计方法,对经济活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地记录、分类、汇总、分析,形成会计信息,为决策提供依据的一项会计活动。会计核算是会计的一项基本职能,是会计工作的核心和重点。 会计核算由总账、应收账、应付账、现金、固定... 更多>

    #会计核算
    相关咨询
    • 社保问题金会计核算是怎么规定的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03
      一、保险金的处理 养老保险是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到社会保险机构的,其中,单位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单位代扣代交,一般在当期缴纳,因此,在缴纳时,职工应交的那部分应由单位先承付。 当期缴纳时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注:单位承担的部分)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注:个人承担的部分)贷:银行存款? 发工资时,把单位代交的部分收回,从职工工资中扣回时账务处理借:应付工
    • 最高院关于存货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21
      ,如有具体问题再进行探讨:存货管理是加强企业经济管理、提升企业精细化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存货管理的好坏是衡量企业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存货储备是否合理、流动资金占用是否最佳的重要标志。本文通过借鉴相关存货管理理论,抛砖引玉,借他山之石,期以对我处物资仓储管理有所裨益,使我处的仓储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提升。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
    •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会计核算适用于什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25
      我做出如下回答: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计划、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计划以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说明。 一、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计划 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包括: (1)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收入。 (2)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收入。 (3)基金利息收入。 (4)财政补贴收入。 (5)转移收入。 (6)上级补助收入。 (7)下级上解收入。 (8)其他收入。 上述基金收
    •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会计核算范围?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31
      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反映、监督政府一般公共预算资金错误、专用基金和代管资金等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以及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会计核算不适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政部2015年10月0日印发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第三条总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核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会计核算不适用本制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08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第三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