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情起因、过程、结果。
女教师刘*利2012年来到兰州交大博文学院工作,成了一名大学教师。2014年7月被确定为癌症,2014年9月因身患癌症需要治疗,向学校请了一个学期的假。2015年1月,刘*妈向学校说明了她的具体病情以及补请假手续,然而五天后,她们便收到了学校的开除文件,文件称,刘*利自2014年12月1日旷工至今,违反了学校文件规定以及劳动协议的相关规定,予以开除,解除劳动关系。
2015年3月,刘*利的社保被停掉,提出劳动仲裁,但仲裁委以证据不足不予受理。5月,到法院起诉学校。10月,法院认定学校做出的开除刘*利的文件无效,判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但对病休工资等福利待遇因未提供计算标准不予支持。学校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直至2016年8月刘*利病逝,学校仍然没有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二、直线链接法律法规,法律的视角怎样看待?
(一)患病并不是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借口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患病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才能合法辞退劳动者,就是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之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其他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该事件中,刘*利患癌治疗,学校并没有给予医疗期,也没有提前书面通知,没有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显然是违法的。
(二)学校对于辞退行为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中,如果是因为患病这些不能避免克服的不可抗拒原因无法上班的,不以旷工处理。在该事件中,刘*利由于治疗无法及时请假,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学校借此辞退,属于违法行为。
(三)患病皆有医疗期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规定了医疗期限,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上述只是规定医疗期间应该发放的工资期限,因此,刘*利从2012年在学校任职,至少可以有三个月的医疗期,可以拿三个月医疗期工资,但是超过这个期限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付工资,医疗期满,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法律程序维权
4.1、《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刘*利事件中,其先与学校进行协商未果后提起劳动仲裁,可惜证据不足,不被仲裁委受理。之后,刘*利及时委托律师向学校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并最终赢得了官司,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但令人心寒的是,直至去世,学校都未能与刘*利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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