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开展业务的西方公司越来越多地被要求接受一个他们认为风险较大的做法:如果与中国合作伙伴的交易发生问题,要在中国通过仲裁来解决双方纠纷。作为解决跨国纠纷的理想手段,仲裁已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与法院诉讼相比,仲裁往往成本更低,而且更加有效率。此外,仲裁的保密性较好,涉及的公司可以把所发生的问题挡在公众视线之外。仲裁通常在一个中立地区进行,一般是涉案公司所属国以外的国家。但是一些中国公司,特别是国有企业,往往会在与西方公司签订的业务合同中规定双方的争议在中国大陆进行仲裁。贝克•麦肯斯国际律师事务所(BakerMcKenzie)驻港人员安德鲁•阿格里奥拜(AndrewAglionby)说,等着进入中国市场的投资者都排成长队了,因此很多情况下,中国公司在要求在中国境内进行仲裁的问题上拥有话语权。中国最著名的仲裁机构、政府提供资金支持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在1985年时仅处理了几起案件。而根据CIETAC的数据,该机构2007年处理了1,118项仲裁,其中近40%涉及外资企业。令西方公司担心的问题包括,在中国的体制下,仲裁员如何选定以及他们如何获得酬劳。此外,一个特别案例也让他们的另一种担忧情绪有所升温--CIETAC的前任负责人在百事公司(PepsiCoInc.)与一家中国装瓶公司的仲裁中支持百事公司的主张,但之后,他被中国相关机构拘留了。纽约大学(NewYorkUniversity)研究中国法律体系的法学教授孔荣杰(JeromeCohen)几年前曾为一家中国仲裁委员会工作,一起工作的还有两位中国仲裁员。当时一家美国电力公司声称其合资企业的中方伙伴违反合同建了一座电厂,致使他们遭受3,500万美元的损失。这个仲裁委员会后来以2比1的结果作出了有利于中国公司的判决,而孔荣杰就是其中持不同意见的人。他回忆道,我当时都惊呆了,我看到了我所见过的最明目张胆的违约行为,但其他两位仲裁员似乎根本就不这么认为。不过很多西方律师表示,与通过中国尚处于发展阶段的法院诉讼系统来解决问题相比,通过CIETAC进行仲裁似乎要更好一些。而且一些人指出,中国在仲裁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这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CIETAC的努力。OMelvenyMyersLLP的律师迈克尔•莫瑟(MichaelMoser)说,80年代我开始在北京工作的时候,没有人知道该如何解决纠纷;过去的20多年中,我们看到一个相当完整全面的纠纷解决框架已在中国就位。不过,很多西方律师仍然对仲裁中的某些行为持谨慎态度,他们担心这些行为可能会影响公正性。美国德事隆有限公司(TextronInc.)法律方面的管理人员安德鲁•斯巴孔(AndrewSpacone)说,仲裁对中国人来说仍然是非常新的事物。情况在不断改善,但中国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经验。斯巴孔介绍说,他们和中方公司的几次纠纷都是在仲裁前达成了和解。德事隆生产Cessna飞机和其他产品,在中国设有工厂。美国铝业公司(AlcoaInc.)亚洲业务首席法律顾问约翰•坦科伦博格(JohnTecklenbrg)在谈到选择仲裁地点的策略时说,我们推动双方在中立国进行仲裁。虽然我们不是每次都去瑞典、瑞士或新加坡,但有时候我们确实这样做了。CIETAC的仲裁程序在某些方面与西方类似,比如仲裁委员会通常都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两人由争议双方亲自选定。但是,CIETAC的仲裁与西方也有差别。在西方,如果争议双方对第三名仲裁员的人选无法达成一致,他们会让已选定的两名仲裁员来选择。而在中国,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由CIETAC来选择。世达律师事务所(Skadden,Arps,Slate,MeagherFlomLLP)的律师FrancesKao说,这是一种风险很大的做法。为了降低这种风险,FrancesKao建议她的客户事先在商业合同中明确规定CIETAC所挑选的第三名仲裁员必须具备的资质。但这个策略也并非无懈可击。她说,你可能还是不知道第三名仲裁员究竟会怎样。律师们表示,CIETAC向仲裁人付费的方法不如占主导地位的西方体制透明。在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处理的仲裁中,各方一开始需支付相同金额的费用,这个费用主要根据纠纷中所涉及的金额确定。然后为仲裁人保留的资金会在三个仲裁人中分配,常常是处理许多行政事务的主仲裁人获得的稍多一些。不过,CIETAC对仲裁人的分配方法可能有很大差异,常常是西方仲裁人得到的更多。这可能会带来猜忌和不满。CIETAC副秘书长王承杰承认,仲裁人间存在报酬的不同,但他表示对一些有关中国仲裁人在判决中不够公平的暗示表示愤怒。他说,中国的工资水平不高,但这并不表示我们对工作不负责任。王承杰还强调,各方可以自由选择仲裁人,没有证据表明CIETAC偏袒中国企业。他说,我们亲自对案例进行了调查,外方提出仲裁的获胜比例约为80%至90%,中方企业首先提出仲裁的也大致相同,基本上保持了平衡。百事公司(PepsiCo)和一家中国装瓶商两起互相联系的纠纷在西方律师中引起了焦虑,尽管这些仲裁机构本身是按中立立场行事的。这起案子的起因是:百事公司称这家中国公司违反了不同合同中的几项条款,要求中止合作关系。百事公司当时同意通过斯德哥尔摩的仲裁机构与这家合作伙伴解决争议。这两起2005年结束的仲裁吸引了公众的目光,原因之一在于它被一些人视为自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首个涉及跨国公司和中国国有企业的主要仲裁案例。三位仲裁人中,百事公司选择的是当时CIETAC的负责人王生长。这家中国公司选择了一位中国仲裁人。主仲裁人是位瑞典人。王生长和瑞典仲裁人在两起案子中都投票支持百事公司,而那位中国仲裁人则在两起案子中都支持中方公司。在2006年3月,王生长在CIETAC北京总部外被捕。据天津法院的一位官员表示,此后他一直被关押,目前在天津的法院等待审判。对他的指控称他在CIETAC中违反了财务规定,但仲裁界人士担心可能还有其他原因。英国知名仲裁人威德(V.V.Veeder)在跨国仲裁协会(InstitteforTransnationalArbitration)2006年在达拉斯组织的一个研讨会上说,如果王生长是因为在这两起仲裁中没有做出对中方有利的裁决而被捕的,那就太令人失望了。这会对世界各地的仲裁工作产生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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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机构。它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 仲裁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高效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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