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犯罪案件疑难问题解答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7 19:12:54 179 人看过

1、如何认定入户盗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问题: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例如,农村小卖店,白天经营、晚上住人,如晚上入内盗窃,完全可以认定为入户。再如合租房子,每人一个房间,客厅卫生间公用,若潜入其中一个房间偷盗是否应认定为入户,须针对具体情况分析。如果被害人的房间上锁,只供个人起居用,行为人通过撬锁,可以认定为入户,反之,如果被害人对同租人很信任,房间不上锁,敞开式,则户的特征不明显即不宜认定为入户。对行为人将木头伸入房间勾出财物的情形,倾向性意见是看行为人身体是否全部进入房间,如果仅在窗外则不宜认定为入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等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例如,受害人装修房屋,施工人发现财物,顺手拿走,不宜认定为入户。

2、如何认定携带凶器盗窃?

一是关于对凶器的理解。凶器应为足以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物品,如仅具破坏性则不宜认定。如系枪支、管制刀具则认定无异。二是斧子、菜刀、螺丝刀等,具有杀伤力,应认定为凶器,而诸如裤腰带、绳子等则不应认定为凶器,因为一般人均可携带,如果认定为携带凶器,则与立法本意相悖。二是关于对携带的理解。携带须为行为人现实管控之下,可以随时拿出。例如,两人盗窃,一个带着凶器,一个未带凶器,具体实施者没有携带,则不宜认定为携带。再如,包里放着凶器而不在身边也不宜认定为携带凶器。三是应把握携带与盗窃之间的关系。携带是手段,目的是盗窃,杀人后临时起意盗窃,不宜认定为携带。

3、如何认定扒窃?

一是扒窃行为具有两个特征:

(1)地点特征,扒窃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公共场所之中;

(2)对象特征,行为人在公共场合实施扒窃行为时,扒窃对象是动产,获取的应当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不仅包括被害人放置在身上的财物,如在交通工具上随身携带的包裹、行李中的财物等,而且包括放置在自己身边,随时可以控制的财物,如放在座位旁边触手可及的手机、钱包等。例如,被害人将旅行包放于行李架上,行为人趁其不备拿走,不应认定为扒窃。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发生较多。二是手段的秘密性不是扒窃成立的必要条件。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盗窃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包括窃取财物的手段必须是秘密的,然而对于扒窃行为,其窃取手段并非全部是秘密进行的。扒窃行为的发生都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者公共场所中,在这些地点,人群都比较密集,行为人进行扒窃时往往都在众目睽睽之下,相对于被害人以外的其他人来说一般没有任何秘密性可言。同时,相对于丢失财物的被害人而言,有时也不具有秘密性。现在扒窃现象一般不是一个人所为,呈现出惯窃、结伙扒窃特点,甚至多使用小刀、匕首等工具进行辅助的特点,例如在早市拿镊子夹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应当认定为扒窃。

4、如何认定和处理对所盗物品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

通常情况下,认为有价值实际无价值,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价值大的东西认为没有价值或价值较小,如果返回,不认定为盗窃。对此,不仅应凭行为人供述辩解来认定,还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性来认定,从行为人是否认识到、时间、地点、被害人等多方面综合把握。一般人能够认识到的,应推定行为人也应认识到。惯窃无论怎么辩解,主观上是概括故意,推断其对所盗物品价值有正确认知,按实际价值认定。如果从场合特定性考察,只发生在顺手牵羊时才不予认定,避免客观和主观归罪。例如,雇主欠保姆工资,保姆偷雇主价值12万元的手机,而保姆来自农村,按大众认识推断,其主观上对手机实际价值无法正确认知。如果按照实际,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然是罪刑不相适应。法院最后定罪量刑按照数额较大,判处缓刑。再如,卖淫女沈某与嫖客潘某谈好价格2000元,潘某携带价值12万元的名贵手表,沈某顺手拿走。对沈某盗窃数额的认定要从其生活阅历、家庭出身来考察,看其是否有认识手表价格的可能。

5、如何认定盗窃罪的既遂和未遂?

这个问题争议较大。现理论界存在很多观点,如损失说,失控说等。实务界争议也很大。当前较多采用的是失控说和控制说。所谓失控说,是指所有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所有,所谓控制说,是指针对被告人而言,其已控制财物。我们认为,控制说比较符合一般规定。由于对象手段环境条件不同,判断是否实际控制,应当考虑两个方面:

一是是否在被告人的控制范围。盗窃工厂的财物,脱离场区为既遂,如果是工厂工人的财物,脱离工具箱里,视为既遂。有其复杂性,如无特定监控的室外,移离原处,既视为既遂;金柜打不开,移走,搬出后为既遂。没有出工厂外,也有未遂。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是考虑特点。如商店盗窃,商品离开柜台为既遂。但商店属于超市性质的,不出警戒线为未遂。入户没偷到东西为未遂。

一、入户抢劫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一)、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场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内,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6日 22: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管制相关文章
  • 农村宅基地拆迁相关疑难问题解答
    1、补偿不合理怎么办。(1)如果拆迁户对补偿不满意的,此时应当及时提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要记住,一定要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起,否则过期再提起无效,行政复议是60日,行政诉讼是6个月,(2)大部分拆迁户对补偿不满意的,并不是及时提起相关程序,而是选择徒劳的信访,白白耽误了维权有效期,得不偿失。2、违法征收怎么办。如果碰到违法用地的,被征收人首先到所在地政府官网查看是否有相关公告文件,也可以通过律师指导或者自己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拆迁常见问题解答问:折迁是否签一份折迁合同和一份折迁协议,共二份。答:是问:我是贷款买的房子,因为市政建设,现在要拆迁,当时房子办理了贷款抵押,我想问下,拆迁的补偿能拿到么要想拿到补偿,怎么操作比较安全呢答:可以拿到补偿,跟你有贷款没关系!问:我是外地人老婆是本地的,现在买的二手房要拆迁了,我户口不是本地的,户主是我的名字,我老婆是共有人,如果拆迁我是否享受无锡本地的拆迁
    2023-07-02
    405人看过
  • 常见的工资疑难问题解答内容有哪些
    1、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哪几个部分?解答:职工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1989年9月30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2、职工工资总额不包括哪几个部分?解答:职工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主要有:(1)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7)对
    2023-04-02
    105人看过
  • 刑事自诉案件疑难问题探讨
    自诉是指对于法律规定的案件,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自诉案件在司法中的具体适用由于法律规定的欠缺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疑难点,具体有以下几点:一、立案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在实践中,由于案件当事人不熟悉法律规定,发生刑事案件时,仅仅知道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公安机关则依照刑诉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自诉案件要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不予立案侦查;或者在立案侦查后,一旦证实是自诉案件,即要求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而法院则依据刑诉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两个机关相互推诿、扯皮,致使一些案件长时间不能立案,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活,严重损害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笔者认为,对于自诉案
    2023-06-11
    183人看过
  • 广东高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上)
    问题一、执行异议审查期间请求暂缓处分,是否应当提供等额财产担保?处理意见:执行法院可以结合案件有关情形,酌情判定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的担保是否足以赔偿因暂停执行处分措施而可能发生的损失,并非要求担保人必须提供与执行标的额相等数额的担保。主要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按照此规定,执行异议审查期间请求暂缓处分而提供担保的主要目的是为暂停执行处分措施而产生的损失提供担保。执行法院审查适用法律时应区别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申请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的规定。问题二、首封法院与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存在争议,如何处理?处理意见:据我们了解,最高法院对这个问题在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省法
    2023-06-06
    157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罪疑难问题研究
    应该加强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这已是理论和实践部门的共识。基于此认识,学界就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问题,已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但在许多问题上还分歧严重。笔者拟在本文中谈谈自己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一些思考,以期对理论和实践有所帮助。一、主观方面探讨关于该罪的主观方面,权威教科书的观点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在认识因素上分明知和应知两种情况:在明知情况下,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当是故意犯罪。在应知情况下而实施侵犯行为时又没认识到,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的心理状态。[1][1](P663)但有学者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除疏忽大意的过失外,还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2][2]笔者的看法是,该罪可以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但只限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关于间接故意,由于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分类,刑法条文并没有作此区分,因此我们没有必要总是就能否由间接故意构
    2023-06-13
    458人看过
  • 论受贿犯罪案件中面临的几个疑难问题-王成律师
    根据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由此可知,受贿罪有两种基本行为行式:一是索取贿赂,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利用财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除此之外,刑法有规定了两种“以受贿论处”的变相受贿行为:其一是刑法第385条第2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和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其二是刑法第388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斡旋受贿行为。刑法处针对自然人受贿作出上述规定外,还规定了单位受贿罪。无疑,与1979年刑法相比较,现行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趋于严密和细化,为我们正确认定受贿罪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依据。但是,
    2023-06-03
    277人看过
  •  盗窃罪从犯处理问题研究
    盗窃罪从犯的处罚问题,一直以来备受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盗窃罪犯罪者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是主犯的对称,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分子,起辅助作用,指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如提出建议、提供工具、排除障碍等。因此,如果从犯在盗窃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可以获得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机会。盗窃罪犯罪者如果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是主犯的对称,共犯种类之一。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分子。起辅助作用,指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如提出建议、提供工具、排除障碍等。 从 犯 在 盗 窃 罪 中 的 法 律 地 位从犯在盗窃罪中的法律地位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首先,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除主犯外,从犯也起主要作用的人。在盗窃罪中,从犯与主犯在法律地位上存在明显的区别。主犯通常是组织、策划、实施盗窃行为的人,而从犯则是在主犯的指导下,按照
    2023-09-07
    296人看过
  • 强奸罪若干疑难问题律师解读
    1、如何认定强奸罪?王-成律师:强奸罪系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方式,都以犯罪论处;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平时作风好坏评价,即使强行与平时作风不好的妇女(那怕是小姐)发生行为的,也认定为强奸罪。2、如何区分强奸罪与通奸行为的界限?王-成律师:所谓通奸是指双方或者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几点:(1)本身系通奸行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双方关系恶化或者一方事情败露,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他人,把通奸行为说成是强奸,这种情形不能定为强奸罪。(2)男女双方先通奸,后来女方不愿意继续通奸,而男方不同意,并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胁迫,强行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3)虽然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事后并未揭发,后来女方又多次与男方发生性关系的,
    2023-05-03
    113人看过
  • 累犯——盗窃罪犯罪情节质疑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见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既是数额犯,亦可以是情节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实行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累犯”情形的,可以分别认定为盗窃案中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解释》当中的“累犯”是否指“多次盗窃”呢?据文意来看,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中已有“多次盗窃”的行文,《解释》当中的“累犯”应是指我国刑法典第65条所规定的“累犯”。那么,“累犯”应否成为盗窃罪
    2023-06-11
    498人看过
  • 犯罪中止形态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中未完成形态的一种类型,是刑法总论部分非常重要的一个理论问题。由于该种形态的认定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影响至关重要,为了实现在司法实践操作中更合理更科学地适用犯罪中止的法律规定,本文拟从以下几个理论上容易发生歧义和实践中较难认定的方面展开探讨与研究,以望推进相关理论的更加成熟,更好地指导和服务于司法实践。一、犯罪中止概念及相关问题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1)对这个概念需要展开研究的就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存在空间是在犯罪过程中:首先,根据犯罪所有停止形态(还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存在范围理论,犯罪中止自然也只是在某些直接故意犯罪这种犯罪类型中存在。也就是说,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都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形态,并且也不是所有的直接故意犯罪中都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形态。一般来说,以下两类犯罪中不
    2023-04-22
    203人看过
  • 工伤赔偿疑难问题解析
    工伤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我被评为工伤七级,单位已经发给我伤残补偿金,请问我能否再向单位提出精神补偿金的请求?伤残赔偿金本身具有精神抚慰金的性质,一般不重复支持。但是情况特殊的可以酌情考虑,但七级伤残一般不属于特殊情况。内地在香港海员因工死亡可获得何种赔偿?我的一个朋友香港船运公司职员跑外轮至印度因工死亡。船公司方面的解释是:在工作岗位上,因一条钢缆意外绷断击人致死。请问可获得何种赔偿?根据香港有关法律规定,你们可以要求以下赔偿:已故雇员的年龄40岁以下,补偿金额84个月的收入*或303,000元,两者以较高的金额为准。40岁至56岁以下,60个月的收入*或303,000元,两者以较高的金额为准,56岁或以上,36个月的收入*或303,000元,两者以较高的金额为准计算死亡补偿所采用的每月收入以港币21,000元为上限如遭遇意外而死亡的雇员的殡殓费和医护费,有权向死亡雇员的雇主申索发还有
    2023-07-02
    359人看过
  • 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案件能够取保吗
    一、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案件能够取保吗?盗窃案件中满足法定条件的能够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二、盗窃案件中申请取保候审需准备哪些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取保候审申请书;3、如果申请人是律师,应出具授权委托书;4、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三、盗窃案件中能够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哪些?盗窃数额较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免于刑事处罚: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
    2023-04-20
    325人看过
  • 公检法联席会解决毒品案件疑难执法问题
    近年来,同心县在打击毒品犯罪上下了很大功夫,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公、检、法三机关在打击毒品犯罪的证据采信、收集、固定等方面存在一些认识上或理解上的偏差,有一定的分歧,使有的案件出现按低一档处理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给严厉打击毒品犯罪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也给犯罪有可乘之机。近日上海讨债公司,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同心县检察院邀请公安、法院的有关人员召开了毒品案件疑难执法问题联席会,公、检、法三机关一把手亲自参加联席会议。公、检、法有关执法办案人员对毒品犯罪形势的作了深入分析,对毒品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沟通交流,在执法认识、执法标准、证据的收集、采信等方面达成了九点共识。一是要严格关注同心县毒品案件的质量问题,要严格收集毒品犯罪案件证据,从而做到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二是将打击毒品犯罪紧贴我县实际情况,做到打准打狠;三是继续保持公检法三机关在打击毒品犯罪过程中的良好协作习惯;四是破获毒品案件,在
    2023-06-08
    494人看过
  • 查处毒品犯罪中的疑难证据问题
    一、如何认定当事人对持有的毒品是否明知?因为毒品犯罪是故意犯罪,按犯罪构成的要求,如果从某个人身边或住处或特定部位发现毒品,该人必须明知这东西是毒品,才构成犯罪,如果他不知道则不构成犯罪。在我们查获毒品犯罪时,绝大多数情况下,被告人都会辩称我不知道,而对于司法机关来说,由于毒品交易往往秘密进行,没有犯罪现场,而且双方都是自愿交易,也不出现特定的被害人,因此要证明被告主观上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经常是不了了之,抓起来又无罪放了,既起诉不了,也判不下去。这类案件屡屡发生,严重影响了我们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往往造成了放纵贩毒分子。这个问题是惩治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一个重要难点。对此,崔敏教授提出了事实推定制度,就是说,当我们在某人身边、住处或特殊部位查获到毒品,如果其有明显的逃避检查,故意用特殊伪装的方式或有不讲真实姓名的情况,我们可以推定他明知道这里边是毒品,可能嫌疑人不一定知道究竟
    2023-06-11
    422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管制
    词条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管制
    相关咨询
    • 盗窃案件中罚金的问题犯罪嫌疑人要承担哪些责任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1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罚金,按上述规定判处。
    • 疑难问题关于绑架罪的问题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2-19
      有关绑架罪的几个疑难问题是: 1.绑架罪是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2.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3.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
    • 万分感谢知情人解答一下我的疑难问题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30
      需轮候。现在上海购房不可以取得户籍;上海残疾配偶5年以上三种办法,以夫妻投靠最为有效和方便;3.与上海户籍人士结婚10年,满35岁可落户上海;少数民族7年.办理人才类居住证,满足条件者7年后申请落户上海;2外地户口要取得上海户籍,有以下几种途径:1.人才引进直接落户
    • 盗窃案件受理费问题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4-06
      盗窃属于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在检察院公诉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无需缴纳诉讼费。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相关的疑难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8
      如果房子没有内部的争议,那是最好不过了。按照法律上来说,你奶奶去世,你爷爷和他们的6个子女,其中包括你的父亲都是合法继承人。你们家里所有人都知道房子是你父母的,但他们只是口头上承认房子是你父母的还不行,要有个书面的证明,省得以后起纠纷。如果没有异议,你们可以直接到房产所在地的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不过在法律上讲,房子是由你爷爷首先拥有的,唯一渠道就是让你父母带着你的爷爷去当地的公证处,去做公证,不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