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专有出版权必然会侵犯著作权,而侵犯著作权则未必侵犯专有出版权。
在司法实践中,当专有出版权和著作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大致如下:
(1)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在一案中一并主张。如2002年《辞海》盗版案,原告(著作权人辞海编委会和专有出版权享有人上海辞书出版社)采取了在一案中向被告陕西省汉中印刷厂和个体书商李渭渭、哈翎一并主张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的方法,法院在判决中也未对两种权利的赔偿数额进行划分,而是采用了50万元的法定最高额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二十八条)。
(2)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在一案中分别主张。如1996年的《现代汉语词典》剽窃案,原告(著作权人社科院语言所和专有出版权享有人商务印书馆)采取了在一案中向被告海南出版社分别主张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的方法,法院在判决中也对两种权利的赔偿数额进行了划分,分别判赔147941元。
(3)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分案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件采取了这样的方式。如2002年《埃及神话故事》剽窃案,作者张伟明先向被告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主张了著作权,然后专有出版权享有人宗教出版社再向被告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主张专有出版权,最后两种权利的主张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4)只有著作权人主张著作权,专有出版权享有人未主张专有出版权。实践中这种案件也比较多。如2003年蔡吉祥诉中国统计出版社一案侵犯著作权一案,法院判赔45万元(共剽窃28万多字,二审维持),而专有出版权享有人海天出版社并未主张专有出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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