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接警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经连夜工作,于当日23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一,什么是收容教养
收容教养制度是对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由政府进行收容、集中教育管理的一种强制性的教育改造行政措施。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收容教养制度自确立以来,对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少年,预防少年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现行有关收容教养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对收容教养的性质、期限、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决定程序、执行机关等重大问题都没有做明确、具体的规定,严重影响收容教养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收容教养和收容教育,劳动教养的区别
收容教养与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并列,因此有近似的地方而又有所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收容教养的法律依据是刑法,劳动教养的依据是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收容教育是依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2)教养对象不同。收容教养的对象为16周岁以下的人,劳动教养对象则为16周岁以上的人,收容教育对象为14周岁以上的人;
(3)教养方式不同。对收容教养人员,重在教育、挽救,对劳动教养人员则实行强制劳动改造,对收容教育人员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
三,收容教养的场所
纵观我国收容教养的沿革历史,执行场所不断变更。1996年之前,被收容教养的少年是放在少年管教所执行,1996年以后,被收容教养少年都放在劳动教养场所执行。上海于1996年8月建立了全国第一家专门性的少年教养所——上海市少年教养所,此后其他一些省市相继建立专门的少年教养所(院),如辽宁省少年教养院、广州市少年教养所。1999年12月,司法部公布了《少年教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少年教养工作。在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之前,在很多地方,被收容教养少年都是放在少年教养所执行。我国目前收容教养的执行体制各地差异很大,有的地方将收容教养人员送进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有的则送进收容所,有的则是在少年犯管教所等。
(1)在工读学校执行的情况。1987年6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中规定:工读学校的招生对象是十二周岁至十七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在原校,但又不够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中学生。从该规定看,收容教养在工读学校执行显然有抵触。
(2)在收容所执行的情况。这种办法达到了收容的目的,但教养的力度不大。随着收容审查制度的终结,在收容所执行的情况也一去不复返。
(3)在少年犯管教所执行的情况。这是较长时期内最普遍的执行场所。其依据是1982年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规定今后少年犯管教所只收押和收容下列两种人:一是由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年满十四岁和不满十八岁的少年犯;二是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这一规定实际上确定了收容教养的场所就是少年犯管教所。少年犯管教所关押的不仅仅是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还包括受到刑事处罚的少年犯。尽管1996年1月22日司法部《关于将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移至劳动教养场所收容教养的通知》规定,收容教养人员要与少年犯分别关押,由劳教所负责管理,但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仍有部分收容教养人员与少年犯关押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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