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诉讼的性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6:11:38 138 人看过

关于以上规定表明,仲裁程序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没有仲裁,案件就不能进入诉讼程序

在审判实践中,笔者认为,劳动争议案件不宜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反诉程序。理由如下:

首先,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反诉。如果反诉请求未经仲裁,双方之间的争议将进入诉讼程序而不进行仲裁,违反上述“程序前”规定

第二,如果一方拒绝接受仲裁诉讼后另一方提出的反诉内容已被仲裁,那么《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一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就没有意义了。另外,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如果双方都起诉,本案必须有原告和被告,双方的诉讼请求也应当处理。此时,反诉的适用会引起一些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劳动争议诉讼也与离婚诉讼一样,是一种复合诉讼,即一方当事人拒绝接受仲裁并提起诉讼后,无论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服从仲裁裁决,法院都会对仲裁内容进行合并审理,坚持合理合法,纠正不合理合法。这样可以符合上述劳动法的规定,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如果双方对未经仲裁的内容有争议,可以先通过仲裁程序,然后分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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