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慧生前系九华建材公司职工。2008年3月5日10时许,正在上班的陈慧突感身体不适,出现头晕、胸闷、心慌。在他人陪同到医院就诊后,门诊初步诊断为冠心病,建议进一步检查。由于已近中午,陈慧决定下午再来。约14时,在家的陈慧突然病情恶化,待急救人员赶到,陈慧已经死亡。九华建材公司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而陈慧在工作时感到不适,回家很久后才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只是初诊为冠心病,并没有实施抢救,故不属于工伤。
专家说法陈慧之死应属于工伤。因为《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突发疾病,是指职工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突然发生的任何种类的疾病。陈慧在身体状况并无异常的情况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出现头晕、胸闷、心慌,该病症反应具备了疾病存在的基本特征。初诊虽没有确诊是否为冠心病,但不能据此否认陈慧存在疾病的事实。
上班时间上厕所致残,当属工伤
2008年4月13日,美味食品公司女工李琳上夜班中途,前往厕所解便。因那天下了暴雨,美味食品公司为排水在路中间临时开了一条小沟,但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由于当时灯光昏暗,未及时发现的李琳不慎跌倒,除花去30000余元医疗费用外,还造成六级残疾。事后,美味食品公司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而厕所不是工作场所,上厕所也与本职工作无关,故李琳不构成工伤。
专家说法李琳属于工伤。尽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中,的确没有因上厕所伤亡之说,但该规定仅仅是列举性的说明,并不等于除此之外的任何情形,均不属于工伤。确定工伤的目的,在于给劳动者予以劳动保护,认定是否构成工伤,同样必须从是否符合《劳动法》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考虑。《劳动法》第三条已经将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并列入了基本原则,其表明,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而上厕所是劳动者人身不可分离的必要的生理需要,是其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并非与正常工作无关,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何况公司在路上开沟,却未设明显标志、灯光昏暗,本身就没有尽到保障义务。
工作中无证驾驶受伤,仍属工伤
周虹系原阳物流公司女工,平时偶尔会驾驶小货车,但没有取得驾驶证。2008年7月9日,因一名司机患病突然住院,而原阳物流公司急需送一批货物到3公里外的一家商场,部门负责人未向领导请示,便私自让周虹驾车送货。途中,因遇危险处理不当,致使货车被毁,周虹重伤。原阳物流公司认为周虹不属工伤,交警部门也已经认定周虹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专家说法尽管如此,周虹仍属工伤。关于工伤的认定,强调的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三个因素。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而周虹是在上班;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空间,以及领导临时指派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送货无疑是原阳物流公司的日常工作,去商场送货无疑也是原阳物流公司的工作空间之一,周虹虽不是司机,但是部门负责人要她去的,属领导临时指派从事的工作,至于该负责人未向领导请示,只是原阳物流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原阳物流公司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对该负责人作出处罚,却不能否认该负责人已经临时指派的事实,也不能否认该负责人的指派是为了公司利益,是中层领导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遭遇的事故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而本案交通事故正是发生在驾车这一工作过程中。
工作时开玩笑受伤,亦属工伤
赵倩系天彩烟花爆竹公司的女工。2008年9月15日上午,赵倩在搬运半成品爆竹途中,遇到了手持火种刚试放完爆竹的同公司工人宋辉,赵倩开玩笑问宋辉是否敢点燃自己正在搬运的爆竹,宋辉考虑只点燃一下,马上熄灭不会有多大问题,便一边说有什么不敢的,一边真的点燃了爆竹。岂料不但根本无法熄灭,还将赵倩炸成重伤。令天彩烟花爆竹公司不解的是,即使是这种情况,法院也判决认定赵倩构成工伤。
专家说法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仅仅限于:(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很明显,赵倩的玩笑之举并不在其列。另一方面,虽然赵倩有开玩笑的行为,但并不构成蓄意违章。赵倩只是一句戏言并非真的希望宋辉点燃爆竹,即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宋辉身为职工,明知点火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但他轻信可以避免,超出常人预料,同样为赵倩所无法预见,即赵倩不存在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之过失。此外,宋辉虽是造成赵倩伤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理应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赵倩具有的索赔方式选择权,决定了在赵倩要求按工伤赔偿的情况下,就必须按工伤处理。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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