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本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专章的方式,从登记簿的统一、内容、编制、介质、保管及救济措施等重点环节,建构了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制度体系。
一是明确了要统一登记簿。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二是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簿物的编成原则。规定不动产登记以不动产登记单元为基本单位,不动产单元具有惟一编码,这为不动产权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簿册设计提供法律依据。
三是明确了登记簿的内容。主要包括权利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权利限制、提示事项等,即不动产物权的主体、客体和权利内容。
四是明确了登记簿的介质形式。指出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惟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五是着重强调了登记簿的公信力。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六是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簿的统一管理要求。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要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管理、永久保存,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做出这样的规定,也表明包括不动产登记簿在内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别于一般的档案资料,必须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管理。
不动产登记簿会记载的事项有哪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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