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和解的范围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1 18:13:20 309 人看过

(1)因民间纠纷引起,犯罪行为涉嫌的罪名是《刑法》第四章、第五章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侵犯财产犯罪两类犯罪中的罪名,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因民间纠纷引起”,是指由于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民事权益争议,而导致了犯罪的发生,如恋爱纠纷、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债务纠纷之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根据有关事实和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所涉罪行,根据《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实务中常见的有过失致人伤害罪(轻伤)、侮辱罪、诽谤罪等。

需要注意的是,首先这里所说的“民间纠纷”是根据《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有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因此,对于实践中常见的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矛盾引发的纠纷,均可视为民间纠纷。

其次,“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中的“可能”二字,意味着该刑罚只能是宣告刑,而非法定刑,因为在我国不存在罪行加重的情节,要是法定刑在三年以下,宣告刑肯定在三年以下,而非可能在三年以下。

刑事和解制度的现实困境

刑事和解制度开创了我国公诉案件和解的先河,符合世界刑事司法改革的潮流,但是其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也可能会遇到一定的现实困境。结合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可能遇到的现实困境主要体现在:

1、刑事和解具有履行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有的被害人和加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协议并不一定能立即履行。如果在和解协议达成以后,加害人立即履行,那么刑事和解的效果初步达到;但是司法实践中和解后分期履行或者延期履行的情况也非常多,这种情形下刑事和解的效果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检察机关在协议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做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说审判机关在协议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做出了判决,那么在加害人有能力履行协议而反悔不履行协议的情况下,就无法启动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程序。这样,不但被害人的利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而且刑事和解也演变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处罚的“保护伞”,最终也与刑事和解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

2、刑事和解易被误认为“花钱买刑”

刑事和解从探索初期到时至今日走上立法层面,就一直伴随着一些争论。许多人认为,刑事和解为那些犯罪却不坐牢的人提供了契机——有钱就可以不坐牢。著名的杭州飙车案当事双方达成了113万元的高额民事赔偿协议,肇事者胡-斌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型。此案亦被指为“花钱买刑”的典型。

3、刑事和解可能导致滥用职权

对于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该依法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法律规定必须提起公诉的,应依法按照公诉程序提交法院审判,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也必须秉公判决。然而在刑事和解制度之下,司法机关往往会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比如,检察院按照自己的规定,对达到自己所提出的几点所谓“和解”要求的刑事案件不提起诉讼,实际上是无形之中扩大了自身的职权,未审先判,规避了法院的职权。

对于法院而言,他们对于和解的案件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也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扩大,使案件“可操控性”更强,“人情味”更浓。因此,把“和解”作为一些刑事案件的不起诉条件或者从宽处罚条件,这可能会为极少数法制观念淡薄的司法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创造条件,这样也极容易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最终也不利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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