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人解除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22:43:39 275 人看过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

(一)擅自转租出租房屋的;

(二)擅自转让出租房屋,转让他人或者转让使用的;

(三)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者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出租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房屋出租人的责任

作为出租人,当然要清楚自己的责任,对承租人负责,也是对自己的房子负责。

出租人应承担的责任:

1、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房屋,否则,每逾期一日将要支付不超过月租金3%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还得就不足部分进行补偿;

2、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定期检查维修房屋,否则,因没有及时维修房屋而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期间,出租人需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须征询承租人意见,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4、租赁期间,出租人如需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屋,应当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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