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
(一)擅自转租出租房屋的;
(二)擅自转让出租房屋,转让他人或者转让使用的;
(三)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者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出租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房屋出租人的责任
作为出租人,当然要清楚自己的责任,对承租人负责,也是对自己的房子负责。
出租人应承担的责任:
1、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房屋,否则,每逾期一日将要支付不超过月租金3%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还得就不足部分进行补偿;
2、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定期检查维修房屋,否则,因没有及时维修房屋而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期间,出租人需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须征询承租人意见,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4、租赁期间,出租人如需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屋,应当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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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终止合同的有什么解除四川在线咨询 2023-03-03房屋出租人终止合同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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