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0 18:13:55 171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2)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3)开发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4)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30公顷以下的,由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30公顷以上60公顷以下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荒山、荒地6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以及开发荒滩60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用地单位公章

与原件一致

样式正确,填写清楚

加盖用地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市蕉岭分厅网站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核验申请材料,在2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以受理,出具电子版《收文回执单》;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蕉岭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组织专家评审。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土地开垦区开发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补齐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蕉岭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蕉岭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收文回执单》;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要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齐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蕉岭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蕉岭县行政服务大厅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蕉岭县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2013年)

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有2项属于保密项目,按规定另行通知)。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提出的涉及法律的16项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在有序推进“放”的同时,加强后续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依法及时公开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信息,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打破分割、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40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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