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实施办法[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0:18:28 491 人看过

第一条为使女职工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物质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保障其合法权益,保护其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企业(包括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事业单位及机关、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女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以及聘雇用的职工)。

第三条各单位领导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并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明确一名行政领导干部分管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女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单位,设女职工劳动保护专职干部。300人以下的要有人兼管。各级工会,要加强女职工委员会的工作,监督和协助行政部门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市属各级劳动、安全、卫生、经济管理部门和工会、妇联、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等,应协调一致(以劳动人事管理部门为主),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凡属我市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招用女职工。

第六条凡在我市符合国家法定工作年龄、身体健康的女性公民,应同男性公民有同等就业、入学、招工、招干的机会。不得以提高入学分数及考工分数等办法限制录取女性公民。

第七条禁止招收和使用女童工。违者按劳力字〔1988〕22号文件《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执行。

第八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九条女职工人数在400人以上的单位,应自办或联办托儿所、幼儿园,并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设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婴儿哺乳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女职工每班在40~100人的单位,可设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第十条女职工“五期”劳动保护

(一)经期保护:

1、各单位分管妇女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均应建立女职工月经卡,建卡率应达100%。对严重经痛或月经过多,坚持劳动有困难,经医院诊断证明,可按病假处理。

2、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空,高低温,冷水,野外作业及井下,装卸,搬运等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及国家规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对从事上述劳动的女职工,应给予1~2天的月经期例假,工资照发。或是在月经期间暂时调换做其它工作。

(二)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

1、对在孕期的女职工,单位应积极支持女职工做好产前定期检查。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应计算在劳动时间内,有定额和计件工作量的,应相应减少定额和工作量。

2、不得安排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生产和使用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的铅、苯、汞、二硫化碳等有毒物质的作业及超过限值的放射性作业。

3、对在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原从事接触锰、铬、铍、砷、磷等及其化合物,以致危害其神经、血液系统、重要脏器和下一代健康的岗位。安排其他适当工作。

4、对孕期女职工,原从事经常性弯腰、攀高、下蹲、抬举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作业的,应尽可能减轻劳动强度或调换工种。

5、对确因工作原因(有单位指定医院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导致二次以上自然流产(包括死产)的,应暂时调换工种,安排其它劳动。

6、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每天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有定额及计件工作量的,应减少一小时的工作量,工资照发。

7、女职工产假为90天(不含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指预产期前15天),除提前生育外,一般不得放在产后休息。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8、已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按昆劳人险(1988)333号文件执行。

9、女职工生育后至婴儿一周岁满,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并减少相应时间内的计件和定额任务。

10、各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在哺乳期内,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11、国营企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实行生育基金统筹的,按市政府昆政发(1989)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更年期保护:

女职工更年期,如身体确不能继续从事原有工作者,可根据医务部门的建议,适当调换工种,妥善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劳动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应限期整改。在接到限期整改通告后,不积极改正,继续坚持错误做法的,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其他处理。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由当地劳动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该单位给予受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应按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有关女职工保健的问题,按(1987)昆卫妇字第14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应纳入企业的升级、考评、评优等一并考核。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昆明市劳动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昆明市劳动人事局

昆明市经济委员会

昆明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昆明市卫生局

昆明市总工会

昆明市妇女联合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9日 08: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保护相关文章
  • 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的意见
    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的意见浙劳社薪〔2004〕78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省级各部门: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推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集体协商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的意见浙劳社薪〔2004〕78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省级各部门: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推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结合我省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地要高度重视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努力提高集体合同签订率。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集体合同规定》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二、签订集体合同要注重实效,避免形式主义
    2023-06-10
    425人看过
  •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8日)废止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二条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我市农村村镇的规划建设;县城关镇、县级镇、工矿区城镇及官渡区、西山区与盘龙区、五华区结合部未设乡、镇人民政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管辖的村镇,不适用本补充规定。第三条加强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严格执行村镇建设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村镇居民和建设单位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先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经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再由乡(镇)以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核发《准建证》,方可进行现场测量、定位和施工。第四条加强村镇房屋管理。(一)凡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房屋交易,必须持房屋产权证件
    2023-06-10
    498人看过
  • 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增强法律规定的操作性,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我部制定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制定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力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各地要在开展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培训的基础上,继续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多种方式,组织系统干部职工对暂行规定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习培训,帮助干部职工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劳务派遣监管能力和水平。要主动联合当地国资委、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等部门和组织,加强对本地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工会工作者培训,进一步增强各方遵守法律法规和
    2023-06-02
    261人看过
  • 关于贯彻落实有关问题的规定
    各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关于贯彻落实有关问题的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三月十三日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有关问题的规定为贯彻落实《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进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政策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工作;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二、拆迁人应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公布货币化安置单价,并明确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期限。货币化安置单价应采用公告、告示等形式向被拆迁人公布。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期限自货币化安置单价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三、货
    2023-04-23
    80人看过
  • 重庆市贯彻《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重府令第67号第一条为了妥善安置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富余职工,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富余职工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和一定的生产经营技术组织条件下,根据确定的生产经营方向和规模,对劳动力进行合理配置后无生产岗位可安排的职工。第三条安置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第四条安置富余职工应充分发挥本企业的特长和优势,多渠道,多形式,积极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开办第三产业,因地制宜开拓市场,参与竞争。第五条安置富余职工,应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既要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也要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第六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指导、帮助、支持企业做好富余职工安置工作。财政、工商、税务、银行和卫生等部门应积极配合,
    2023-04-24
    300人看过
  • 盛华仁: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7月23日下午15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劳动合同法视频报告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解读劳动合同法。[盛华仁]:我们应当认识到,制定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劳动法律制度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法,奠定了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基础。当前,我国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化,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频繁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也造成不利影响。2005年12月,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200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引起广泛关注和巨大反响,短短一个月时间,就收到各方面意见19万多条,这充分表明社会各方面对这部法律非
    2023-06-05
    214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最低工资规定》发布以来,各地区认真贯彻实施,全国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新规定调整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完善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今年各地区要继续认真贯彻实施《最低工资规定》,将其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4年年底尚未调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特别是自2002年以来未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要抓紧研究制定调整方案,原则上都要在今年内调整公布。各地要严格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测算和确定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及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我部。二、目前尚未发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要抓紧研究制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要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因素。三、各地应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及时将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报
    2023-06-10
    219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惟迸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举措。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的重要契机,努力做到在管理理念、管理职能、管理
    2023-06-07
    459人看过
  • 昆明市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联合审核实施办法[失效]
    一、为了做到进一步严格财务制度,加强现金管理,严肃统计法制,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和汇总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给各级党政领导研究决策,制定和检查劳动工资计划,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等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二、本市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联合审核工作,按照分级归口负责的原则,由昆明市统计局牵头,市劳动、人事、财政、计划、银行等部门抽调干部组成“昆明市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联合审核办公室(以下简称昆明市联合审核办公室)”,负责全市联合审核工作的开展,指导、监督和检查等。各县(区)应参照市的办法。负责本县(区)的联合审核工作的开展,指导、监督和检查等工作。中央、省属在昆主管单位由负责劳资统计的部门牵头,劳动人事(或组织)、财务、计划等部门参加,组成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联合审核小组,负责所属在昆(即四区八县内,下同)独立核算基层单位的联合审核。市级各主管单位由负责劳资统计的部门牵头,
    2023-03-19
    208人看过
  • 贯彻《劳动法》敦煌市劳动仲裁积极维护职工权
    甘肃日报敦煌讯(张维贤田建军李树民)近日,敦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取证、开庭审理,依法裁决一家用人单位为三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及利息3万余元、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1万余元,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据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调查,该公司与三名职工建立长达10年以上的劳动关系,而此单位从未与三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书》。2007年9月用人单位突然提出要与三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07年1月至10月。三名职工与用人单位仅履行了一个月,劳动合同就终止了,用人单位又与三名职工签订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协议书,并与三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敦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是一项强制性规定,双方不能用协议等方式来规避法律做出的强制性规定,由于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规定按时缴纳失业保险金,致使三名职工不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
    2023-06-06
    191人看过
  • 谢勇检查邵阳市《妇女权益保护法》贯彻实施情
    3月21日到22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率领省人大内司委主任陈刚、副主任冯湘保、陈志强、省妇联主席肖百灵一行到邵阳市检查《妇女权益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邵阳市长郭光文、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新民、副主任陈健生、副市长李兰君参加座谈会或陪同检查。3月21日,邵阳市召开情况汇报会和企业女工座谈会,副市长李兰君汇报了全市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护法》情况。邵阳市是一个农业大市,女性人口多达365万人,占人口总数的48%,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一法一办法的宣传、贯彻落实,市人大加强了对一法一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公检法司等部门各司其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惩处,各级妇联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做了大量的工作。目前,邵阳市市级人大代表537人,其中女性76人,人大常委会组成成员41人,其中女性10人,分别
    2023-06-06
    273人看过
  • 关于印发《江西省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江西省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江西省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工作方案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工作,经研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组织机构为了保证《劳动合同法》在我省的顺利实施,省劳动保障厅成立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领导小组,由张勇厅长任组长,刘奇兰、刘金炎副厅长任副组长,厅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成员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刘金炎副厅长兼任,副主任由劳动工资处付任根、办公室何仁缘、法制(劳动争议仲裁)处万庆华、劳动保障监察处段明其担任,厅有关处(室
    2023-06-10
    391人看过
  • 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联合
    国务院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这是我国建国以来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方面的权益,减少和解决她们在劳动中因生理机能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安全与健康的第一个比较完整的专项法规,也为我们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这个规定,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增强贯彻执行本规定的自觉性。保护妇女在劳动方面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是党和国家一贯的政策。妇女有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等生理特点,这就决定了她们在劳动中的特殊困难。几年来,有的地区和企业单位的领导已充分注意到这一点,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一些措施,获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还有不少企业单位领导同志对妇女的生理特点认识不够,对妇女的生养子女承担人类自身再生产的社会责任缺乏正确认识,有的甚至将女职工的这些问题看成是单位的包袱,从而严重地损害了妇女的利益,挫伤了她们
    2023-06-09
    256人看过
  • 关于贯彻《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为了逐步完善本市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的《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和对象(一)《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市范围内城镇的企业是指本市范围内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下列企业:1、本市城镇的国有、集体、股份制等企业;2、中央、外省市和部队在沪企业;3、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住院医疗保险具体实施办法另订。(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职工是指:上述企业中已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离休人员和按国发(1978)第104号文办理的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但不包括征地养老人员、精简回乡人员和养老保险帐户已封存的人员。二、住院医疗保险的登记(一)原已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其医疗保险关系自动确立,企业应到原办理
    2023-06-05
    329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护,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和工作单位为了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有所保障而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它是指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 更多>

    #劳动保护
    相关咨询
    • 重庆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06
      《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至婴儿满1周岁,坚持劳动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离岗休息,离岗期间(产假除外)支付给女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75%,不影响调资晋级。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期和哺乳期应给予下列特殊劳动保护: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
    • 昆明市关于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劳动保险的实施办法发布单位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2-26
      昆明市关于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劳动保险的实施办法发布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云南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劳动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福利待遇,按《暂行办法》第二章规定执行。四、劳动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解除合同后的待业保险待遇,按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
    • 如何贯彻落实的相关配套法规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9
      你作为一个公务员还看不懂法律啊!自己查查看不就行了。事实上也是这么规定的。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3条如何贯彻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02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依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通过成立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等方式,发挥专家的专业指导和咨询作用;(三)依据《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确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本行政
    • 对女职工的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29
      一、劳动法对女职工的保护规定1、根据《劳动法》第6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2、《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3、《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