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是否承担房屋空气质量瑕疵保证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4-03 20:39:53 206 人看过

【案情】

2011年6月,谷某租赁夏某一套房屋用于居住,并签订了为期1年的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人民币1000元,可谷某在支付夏某半年租金及保证金后入住不到2个月就患上了鼻炎、肺炎并总感觉身体不适。后经检测发现自己承租的房屋内空气质量存在问题,甲醛超标。据此谷某认为房东夏某应承担自己患鼻炎、肺炎及身体遭受伤害等合计人民币10余万元的损失;但夏某称自己也不知道该房是否存在甲醛超标,并谷某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曾多次实地察看,未提出空气质量存在问题,不应对自己也未知的该房屋存在的空气质量瑕疵而造成谷某身体伤害的损失承担责任。

【分歧】

出租人是否承担房屋空气质量瑕疵保证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夏某出租的房屋甲醛超标,确实存在瑕疵,也一定程度上导致谷某身体受到伤害,但这种空气质量瑕疵只有经过专业的检测才能够判断出,本案中出租人夏某非专业机构或人员,自己也不知该房屋甲醛是否超标,夏某不存在过错,即无需承担空气质量瑕疵保证责任,不用赔偿谷某身体受到伤害的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夏某出租的房屋甲醛超标,造成承租人谷某身体受到伤害,应属产品质量存在瑕疵,夏某负有瑕疵担保责任,故房屋出租人夏某应承担承租人谷某身体遭受伤害的损失。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我们有必要先讨论一下关于瑕疵的概念,瑕疵,一般包括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可以从不同角度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明示瑕疵和默示瑕疵。结合本案来看,出租人夏某所提供的房屋应然是属一个物的瑕疵,存在隐蔽瑕疵和默示瑕疵。

隐蔽瑕疵并不需要以当事人的知晓为前提条件,只要存在瑕疵就有可能构成违约或侵权。就本案而言,出租人夏某认为,承租人谷某与自己订立合同前曾多次看房,并未提出过空气质量问题,自己也不知晓该房甲醛超标。出租人这一观点即错误的认为本案出租房屋的瑕疵需以知晓为前提,没有认识到为隐蔽瑕疵的这一特殊性。

双方的租赁合同中虽没有关于房屋空气质量的约定,但甲醛超标的房屋是不符合居住条件的,长时间居住反而会给身体健康带来危害,这在人们生活中已是一种常识,因此该出租房屋存在默示瑕疵,并且当事人并未对此做出免责约定。

第二、根据上述关于隐蔽瑕疵、默示瑕疵概念的分析,不难得出本案中出租人夏某已经构成了违约,关键是房东夏某应否承担谷某患鼻炎、肺炎及身体遭受伤害等的损失。笔者认为应当。

本案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与人身密切相关的合同在履行中常发生违约与侵犯人身权相竞合的情况,该如何处理?本案是一起由房屋租赁纠纷引发的纠纷,出租人夏某交付的房屋存在隐蔽瑕疵、默示瑕疵,进而既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又造成谷某的身体受到伤害。

本案中,承租人谷某要求房东夏某应承担自己患鼻炎、肺炎及身体遭受伤害等合计人民币10余万元的损失,从中可以看出谷某选择提起了侵权之诉。在这里也有人会质疑既然是侵权,那么根据侵权的规则原则是过错责任,既然出租人夏某不存在过错,就不应该责任。持这种看法的也是没有看到在房屋这一特殊产品中,出租人负有隐蔽瑕疵、默示瑕疵担保的义务,只要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就可认定为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出租人谷某应对房屋空气质量负责,赔偿承租人谷某因此身体受到伤害的损失。

综上所述,出租人应当承担房屋空气质量瑕疵保证责任。

文书推荐:租房合同电子版下载房屋转租合同模板协议简单厂房租赁合同书范本商品房以租代售租赁合同范本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21: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什么是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与产品责任?
    一、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0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做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上述第40条为产品质量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销售者)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品质标准,应当承担
    2023-06-06
    437人看过
  • 因房屋质量瑕疵引发后续损害开发商应承担责任
    卞某随即委托律师,向开发商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深入现场咨询相关专家,认为地暖管道是在房屋建设时就已经预埋楼板下面,当事人仅仅在上面铺设复合木地板,因此我方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就房屋漏水原因和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申请司法鉴定。最后鉴定证明,确实属于房屋质量问题,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简单的装修和地震不影响到地暖管道质量。最后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最终与第三人达成了赔偿协议。此案成功结案。此案在诉讼和诉讼前经历了颇多的过程,一起简单的漏水致害案件,但要为当事人讨回公道确实是一件很难的事情。此房屋是卞某购买到的二手房屋,期间又经历5.12大地震,情况比较复杂。经过我们的分析和现场的查看,一一排除被告所谓的致害原因,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证明我们的观点。第三人开发商是在拿到鉴定报告之后,最终与我们达成赔偿协议。
    2023-06-05
    387人看过
  • 融资租赁物瑕疵出租人应否担责
    一.融资租赁物瑕疵出租人应否担责?1.对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基于买卖合同而取得的,这也是资租赁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之一。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享有租赁物所有权,承租人在租期内无权处分租赁物。在不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的前提下,出租人有权转让租赁物的所有权,或在租赁物上设定抵押,包括承租人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干涉。在租赁期届满时,如果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归出租人所有。如果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破产,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有权取回租赁物。2.收取租金的权利这项权利是出租人享有的一项主要权利。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金是出租人提供融资的对价,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然而,如果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并且承租
    2023-06-18
    113人看过
  • 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出卖人违反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导致标的物被第三人追索时,出卖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返还价款并赔偿损失。一、共有人没有签合同有效吗部分共有人未签字,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应视具体情形。如果是夫妻共有且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一方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没签字时,该合同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主体有哪些房产交易合同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等。房产交易合同是一种特殊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法律规定,买卖合同是出
    2023-04-02
    73人看过
  • 瑕疵股东是否承担债务责任
    出资瑕疵股东应在欠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何追究出资瑕疵股东的违约责任出资瑕疵股东应当对其他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不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已构成违约,无论公司成立与否,都构成对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的违约;如果公司已经设立,出资瑕疵股东的行为同时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规定瑕
    2023-08-13
    342人看过
  • 股权转让是否承担瑕疵责任?
    1、标的物须有瑕疵。此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成立之关键。在此如何理解“瑕疵”呢?本文认为,在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中,衡量买卖标的物是否有瑕疵,有两种标准——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按客观标准,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该种物所应具备的通常性质及客观上应有之特征时,即具有瑕疵。按主观标准,所交付之标的物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品质,致灭失减少其价值或效用时,即具有瑕疵。2、物的瑕疵必须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买卖标的物的利益及不利益,自交付时起,一般由买受人承受负担,所以出卖人所担保的瑕疵应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如物的瑕疵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之后发生,则应由买受人负担。我国民法典将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规定为物的交付时间,当然,买卖双方也可另行约定风险转移时间。3、买受人善意并无重大过失。依此要件,买受人在合同订立及标的物交付之前不知有瑕疵存在,如果买受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仍与出卖
    2023-03-24
    178人看过
  • 瑕疵产品责任承担
    一、瑕疵产品责任承担瑕疵产品责任承担主体有:1.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服务的提供者。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3.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或借用人。由于在我国借用他人营业执照进行非法经营的现象为较普遍,所以,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4.展销会的举办者或者柜台的出租者。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5.广告经营者。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
    2023-04-25
    145人看过
  • 销售者是否应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案情]1996年2月4日,王某在某百货公司买到一台冰箱,冰箱附有产品合格证。王某买回冰箱后6天,发现冰箱噪音太大,就去找百货公司交涉,百货公司说冰箱一开始使用时有些噪音是正常的,过一段时间就会好。没过多长时间,冰箱的制冷器又出了问题,到后来完全丧失了冷冻食品的功能,成了一个食品储藏柜。王某再去找百货公司,百货公司说冰箱不是他们生产的,冰箱不制冷属冰箱的技术问题,此事只有生产厂家才能解决,因此让王某去找生产厂家。王某觉得生产厂家离本市有上千公里,况且冰箱又不像小件物品,可以来回搬运,只有先找百货公司,让百货公司找生产厂家。王某遭到百货公司拒绝,于是王某于6月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百货公司对冰箱进行维修,如修理不好,应负责退货。[问题]1.什么是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2.某百货公司对售出的有瑕疵的产品是否负责任?[分析]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指在产品买卖关系中,出卖产品的人,为了全面履行买卖关系
    2023-06-06
    118人看过
  • 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担保其出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完全转移于买受人,第三人不能对标的物主张任何权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的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权利瑕疵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存在。所谓存在权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对标的物有合法的权利主张。(2)、须买受人不知有权利瑕疵的存在。若买受人于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则出卖人不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3)、须于标的物交付时权利瑕疵仍未消除,若于标的物交付时权利瑕疵已消除,买受人可以取得标的物完全所有权,则不成立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一、关于凭样品买卖合同样品存在隐蔽瑕疵的处理的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五条:
    2023-06-22
    203人看过
  • 如何理解承揽人瑕疵担保责任
    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将符合约定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做人,是承揽人最主要的义务。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要求的,或者使工作成果价值减少的,承揽人应对此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民法典》第781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根据本条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揽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应具备两个条件:1、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承揽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了质量标准和要求的,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该约定的,即可认定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2、定做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后,定做人应当及时验收,检验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质量标准。经验收发现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的,定做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通知承揽人。(二)为减少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存在瑕疵,定做人在其交付工
    2023-04-17
    201人看过
  • 《买卖合同》什么是标的物质量瑕疵与质量瑕疵担保?
    所谓标的物质量瑕疵,一般是指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含有隐蔽的缺陷或其它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质量问题,以致不适于其用途或其价值减少。出卖人必须对其所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瑕疵负担保义务,一旦发现标的物质量瑕疵,出卖人应承担法律责任。所谓标的物质量瑕疵,一般是指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含有隐蔽的缺陷或其它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质量问题,以致不适于其用途或其价值减少。出卖人必须对其所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瑕疵负担保义务,一旦发现标的物质量瑕疵,出卖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2023-06-09
    388人看过
  • 融资租赁物质量瑕疵由谁担保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明确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的规格、式样、性能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由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索赔,并承担索赔不成时的损害后果。此即所谓出租人瑕疵担保的免责特约。这种约定既符合融资租赁交易的理论和实践,同时也不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其理由如下:(一)虽然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所有权人应对其货物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但民法对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为任意性规范,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以特约予以变更。因此,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出租人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是有效的。(二)融资租赁的经济意义在于出租人以融物的方式向承租人提供融资,具有金融的性质。出租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购买租赁物的货款,其权利是收取租金从而收回投资,并取得利润。除此之外,几乎所有关于购买租赁物的权利义务均应由承租人承受,出租人只拥有名义上的所有权,不承担包括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在
    2023-04-27
    273人看过
  • 出资不实和瑕疵的责任承担
    (一)对于出资不实的责任承担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对出资现物的评估的规定对非货币(现物)出资的评估,也就是将其价值折算为现金,并换算成公司的股份。评估的过程也就是将非货币(现物)出资确定为公司股份的过程。《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对于出资瑕疵的责任承担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可分为两类:一是有出资瑕疵的股东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承担的民事责任,属违约责任;二是有出资瑕疵的股东与其他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即股东违
    2023-08-12
    476人看过
  • 出资瑕疵责任不重复承担吗
    出资瑕疵责任不重复承担。《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一、出资瑕疵的情形有哪些?1、虚假出资。指股东违反《公司法》之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产权,以虚假手段取得验资机构验资证明从而造成表面上已按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数额出资而实际上出资并未到位的情形。包括全部虚假出资和部分虚假出资,后者又称为不足额出资。2、抽逃出资。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交纳的出资额暗中抽逃撤回,但其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的出资份额,使其所注册登记的出资额虚假。3、出资标的评估不实。指股东用以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
    2023-03-21
    399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出卖人对标的物上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是否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1-26
      出卖人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物的瑕疵必须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买卖标的物的利益及不利益,自交付时起,一般由买受人承受负担,所以出卖人所担保的瑕疵应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如物的瑕疵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之后发生,则应由买受人负担。 2、买受人善意并无重大过失依此要件,买受人在合同订立及标的物交付之前不知有瑕疵存在,如果买受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时
    • 二手房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质量,卖方是否应当对房屋的瑕疵承担责任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4-2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文件,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应就买卖标的物向买方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但由于二手房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装修、装饰等现状,买方对房屋的瑕疵状况也应有理性的判断。因此,对于卖方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卖方已如实告知瑕疵或买方已明知瑕疵的,则卖方不承担责任。 1,对于房屋的隐蔽瑕疵,如并非卖方在装潢、使用过程中所产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没有证据证明
    • 工程质量的瑕疵责任怎么承担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1-29
      一、如果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人员,其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 二、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应当按照过错原则确定赔偿责任,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明知违法签订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主观上都存在过错,符合共同侵权的要件,应当就工程质量的瑕疵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
    • 怎样判断房屋质量瑕疵,出现房屋质量瑕疵能退房吗?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6
      一、怎样判断房屋质量瑕疵要看房屋主体结构有无损坏。若经有关方面鉴定,房屋主体结构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购房者可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要承担赔偿责任。经鉴定,发现非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如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有特别约定,依约定执行;如双方当事人无特别约定,一般不能退房。但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还是瑕疵担保责任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12
      (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于法律的规定,并非当事人意思表示之结果。不过民法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并非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得以特约免除、限制或加重。(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就权利之瑕疵应负的责任。权利担保责任是仅就买卖标的之权利,应负的责任,属于一种无过失责任,只要买卖标的之权利有瑕疵,即须负责,出卖人有无过失,在所不问。(3)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