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与竞业限制条款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2-25 04:25:26 426 人看过

一、保密与竞业限制条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的主要变化在于:

(一)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由三年变为了两年;

(二)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且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

(三)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均按双方约定执行。

二、竞业限制禁止内容

竞业限制禁止内容包括行业范围、职责权限、竞业限制年限、竞业限制期间支付的费用,是按年还按月支付;防范措施、取证等,一旦调查取证属实,如何进行赔偿或诉论赔偿问题,对竞业限制人员的物质保证等措施,对今后违约能起到一定帮助。

三、竞业限制合同需要哪些条款呢

竞业限制合同需要的条款包括:

(一)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

(二)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

(三)竞业限制期限;

(四)竞业限制补偿;

(五)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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