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库存化工设备按原制造标准鉴定、使用给化工部的复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0:17:22 387 人看过

你部(83)化设字第798号文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150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对大连化学工业公司停建的氨碱扩改建工程的库存化工设备的鉴定问题,同意你部提出的按原制造标准(即JB741-73钢制焊接容器技术条件)进行鉴定的意见。如局部不合格而可以修复者,修复部位按JB741-80钢制焊接容器技术条件等现行标准和规程的要求进行修复。

附:化学工业部关于请示库存化工设备按原制造标准鉴定、使用的函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日我部大连化学工业公司,于一九七九年停建和氨碱扩改建工程的库存化工设备,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150号《关于报废、降价处理库存物资和防止新积压的规定》的精神,都应作技术鉴定,但由于产品均属八○年前制造出厂,因此,产品鉴定依据的技术标准,与《受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有所不符。我们意见,鉴于历史原因,可按原制造标准鉴定,即JB741-73标准,如不符合七三标准的作报废处理,局部不合格而可以修复者,修复部位按JB741-80标准修复;完全符合七三标准的进行保养待用。这样可以避免大量设备的报废,减少国家损失。

妥否,请函复。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3日 06: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劳动人事部对《关于改革劳动制度准备情况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失效]
    废止理由: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铁道部: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函(办1714号)转来你部《关于改革劳动制度准备情况和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答复如下:一、关于解决铁路边远地区、县城以外的铁路沿线和铁路流动施工单位职工子女就业难的问题。为了有利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搞好劳动制度改革,铁路系统招工时,原则上应与其他行业一样,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考虑到铁路边远地区、县城以外的铁路沿线以及铁路流动施工单位职工子女就业难的实际情况,这些单位招工时,经过全面考核,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本单位职工子女。二、关于铁路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缴纳问题。考虑到铁路点多分散,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可由铁路分局、工程处及相当于这一级的铁路企业统一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险专门机构缴纳。至于已经招用的合同制工
    2023-06-09
    370人看过
  •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浙江省总工会:九月十八日总(阡)字第5-005号来文收悉。对所提问题,答复如下:一、对于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中原来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和合作商店中工作的职工和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集股社员的工龄计算问题,都可以按照劳动部(60)中劳薪久字第38号“关于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工人、职员、社员转入国营企业或者公私合营企业以后是否算作长期工和工龄如何计算等问题的答复”办理。即他们原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和合作商店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在合作小组或者其他合作组织不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工龄。上述工作人员中原来是小商、小贩的,其工龄应该从参加合作组织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之日起计算。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非因精减不当而退职的人员重新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贵州省劳动局:关于非因精减不当而退职的人员,由于生产(工作)需要重新
    2023-08-17
    476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监察问题的复函
    石油工业部:你部(87)油开字第398号《关于申请石油工业用加热炉自行监察管理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鉴于石油工业用加热炉的专用性,现行锅炉、压力容器技术规范和标准不能完全满足生产要求,建议由你部制订相应的规范和标准,如产品系列、产品设计、产品质量标准和运行管理规定等,以作为统一遵循的依据,并由你部责成有设计资格的专业设计院(所)完成加热炉的系列定型设计,以提高加热炉的性能。加热炉的制造应由取得劳动部门制造许可证的锅炉或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承担,以保证制造质量。对壳体内有高压油管的加热炉,制造单位还应能满足这方面的技术要求。二、按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要求,石油工业用加热炉(砖砌的盘管、排管型式除外)属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范围。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安全监察是国务院专门授予劳动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不宜由产业部门自行监察。加热炉是石油部门的专用设备,你部从加强行业管理出发多
    2023-06-09
    81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海洋石油总公司深化用工与薪酬制度改革请示的复函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你公司按照国家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的要求,围绕总公司发展的战略目标,明确了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制度改革的目标与原则,拟定的改革方案和措施,符合国有企业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的方向。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公司深化用工与薪酬制度改革方案,请你公司按照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在实施中注意以下几点:一、抓紧、抓好改革方案的实施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使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真正建立起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有效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二、改革中既要着力于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坚持在建立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的同时,妥善处理好富余人员的安置,维护企业稳定和社会稳定。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既要通过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使工资分配向重要岗位和关键人才倾斜,为企业吸引人才,稳定骨干创造条件,又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使新老办法平衡过渡。四、做好
    2023-06-09
    411人看过
  • 化学工业部化工科技成果部级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化学工业部发布文号:(81)化科字第272号科技成果的技术鉴定是科技成果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技术鉴定目的在于正确评价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可行性,以便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目前在化工科技成果部级鉴定工作中,存在着掌握尺度不一,管理较乱等问题。科技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后,成果鉴定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为了搞好化工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根据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化学工业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都可请部级技术鉴定:1.经过中间试验或试生产的考核,证明具有国内技术先进水平,经济效果显著,并具备生产建设全部技术条件的重大新工艺新技术。成套技术开发成果中的单项技术(如分析测试方法、三废治理等)原则上不逐个进行鉴定。2.填补国内空白的,经过应用试验,证明能满足用户要求,并具备小批量试生产条件,经济合理的重大新产品新材料,其中机械设备仪器仪表、橡胶
    2023-06-06
    263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能否行使辞退权的复函
    武汉市劳动局:你局武劳仲函〔1990〕第34号《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能否行使辞退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劳人劳〔1987〕31号)中曾明确指出:“《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只适用于国营企业及其所属的医院、学校、科研等事业单位,不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由于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仍属事业性质,因此,其是否能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辞退职工,需由其主管部门决定。《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比照本规定执行。”而汉口饭店与职工之间的争议不是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而是因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因此,不能比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2023-04-22
    52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解决国家物资储备部门职工子女就业问题的复函
    物资部:你部〔1990〕物函备字150号《关于解决国家物资储备部门职工子女就业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能否参照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盐业生产四个行业的办法,允许储备仓库招工时照顾安排职工子女就业问题。鉴于国务院1986年7月12日发布施行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中已明确规定:“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因此,除上述四个行业以外,不宜再开“内招”职工的口子。目前物资储备部门尚有2100多名职工子女需要安置就业,这确实是应着力解决的问题。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28号),提出了解决就业问题的八项措施。希望你们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三结合”就业方针,在这几年安置职工待业子女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继续办好劳动服务公司,发展集体经济,同时鼓励青年自
    2023-06-10
    68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关于“粒状黑药”生产的危险工序实行岗位津贴问题给兵器工业部的复函
    同意对“粒状黑药”生产的危险工序的工人实行岗位津贴。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一)对于“粒状黑药”生产的危险岗位,企业应积极采取安全措施,努力改革工艺,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工人安全生产。(二)实行此项津贴的范围,只限于来函提出的“粒状黑药”生产中二味、压药、造粒等十二个工序。其他工种岗位,一律暂不实行。(三)津贴标准不宜过高。我们意见,根据危险程度,并考虑劳动强度、粉尘浓度等条件,甲类(包药、压药、打片、内外运输、洗铝片、造粒)日标准不超过一元;乙类(三味、光药、选粒、混桶包装、化验分析)日标准不超过七角;丙类(二味)日标准不超过五角。另外,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也可低于上述标准。此项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四)实行此项津贴不另行增拨工资指标。企业可在上级核定给本厂的工资总额内减少不合理的开支中解决,不足部分,可从企业的奖励基金中补齐。亏损单位,应暂缓实行。(五)凡过去已经实行的同类性质
    2023-04-22
    397人看过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建管函[2009]20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建造师制度是原人事部和我部共同设立的,其限定范围较为明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中规定,建筑工程专业的建造师可承担园林古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建造师可承担城市园林工程。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经理,请按《关于统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编号等的通知》(建城园函[2008]154号)执行。2009年7月16日
    2023-06-05
    464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关于原则同意《中国科学院合同工试行办法》的复函
    你院(82)科发人字0638号文收悉。经研究,我们原则同意你院的合同工试行办法,可在国家劳动计划内按此办法试行招收合同工。实行合同工制度情况复杂,政策性强,需要注意总结经验,切实解决出现的问题,逐步把这一制度完善起来。在试行过程中,请将情况随时告诉我们。附:中国科学院合同工试行办法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九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的精神,我院在用人方面,除继续实行固定工与临时工制度外,在今后一个长时期内将同时实行合同工制度。现将有关办法规定如下:一、接收范围及条件1.我院机关、基层所、厂(馆、站),除承受国家保密项目的工种和接触国家重大机密的有关室、组外,各类技术业务辅助人员、工厂工人、后勤人员、机关工人等常年性工作岗位均可招用合同工。2.招用合同工人数一定要严格控制,确属科研、生产工作必需。3.合同工的合同期限最多不超过二年,合同期满后,如需继
    2023-06-10
    85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简化临时工人招收手续的通知[失效]
    失效日期:1986-12-10为了简化临时工人的招收手续,保证劳动力的及时供应,并对临时工的使用予以适当管理,特作如下通知:一、中央所属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下达经国家批准的劳动计划时,应抄送各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各国营企业应根据国家已经批准的劳动计划按年、按季编制临时工需要计划,直接报送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调配。各地劳动部门须根据国营企业和地方国营企业提出的临时工需要计划拟订年度、季度临时工平衡调配计划,报请当地人民委员会批准执行。二、在劳动计划未批准前,各国营企业可按劳动计划草案或上级颁发的计划指标编制临时工需要计划,连同劳动计划草案或计划指标一并报送当地劳动部门,劳动部门可根据需要进行调配。国营企业在计划外需要招收的临时工人,须报请主管部门审批。如遇特殊紧急需要招收临时工人时,可报由当地劳动部门先行招收,事后报主管部门补办批准手续。三、各企业需要招收少量的临时工(具体人数由当地劳动部门
    2023-06-10
    318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甘肃省部分地区建立高原地区临时补贴的复函
    甘肃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调整甘肃省部分省、市工资区类别和生活费补贴标准的报告》和你省人事局、劳动局《关于甘肃省建立高原津贴、补贴制度的补充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在你省海拔二千五百米以上的五十三个县建立高原地区临时补贴。现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补贴标准。在海拔二千五百米以上至三千五百米地区工作的职工,每人每月补贴最高不超过十五元;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每人每月补贴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元。二、经费来源。实行高原地区临时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地方财政负担,中央财政不予补贴。请你省根据财政情况,量力逐步实行。补贴标准可先从低安排,有负担能力的地区先按每人每月十五元执行,没有负担能力的地区可缓办。三、此项高原地区临时补贴,自一九八八年起实行。
    2023-06-09
    473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制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你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报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函》(保函〔1992〕15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鉴于目前全国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扩大企业自主权,转换政府职能,已成为改革的核心。因此,不宜制定全国统一的行业系统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至于省级保险公司系统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请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10号、69号文的有关规定和劳人护〔1984〕27号文确定的有关原则,由省级保险公司与当地省级劳动部门商定。
    2023-06-09
    292人看过
  • 化学工业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改革工时制度的意见
    化工生产中工人接触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多年来虽然在毒害的防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改善了劳动条件,但由于多数化工企业的工艺和装备比较落后,仍有相当一部分化工生产工人常年在毒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条件下工作,对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的发展都带来较大的危害。为了保护化工工人的身体健康,巩固一线工人队伍,促进生产的发展,近几年来,曾选择了一批重点化工企业,先在危害较大的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进行了“定期轮流脱离接触”和改革工时制度的试点,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0〕64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化学工业的实际情况,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在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逐步实行包括“定期轮流脱离接触”在内的工时制度改革。现就工时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改革工时制度,是为了保护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的身体健康,巩固一线工人队伍,促进生产的发展。保护工人身体健康的根本办法,是从工
    2023-06-09
    424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XX部关于对工程造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2
      建设部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标函[2005]155号四川省建设厅:你厅《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川建[2005]3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1号)和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
    • 工伤鉴定标准劳动部职工工伤认定标准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4-14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
    • 如何按劳动部门的程序鉴定工伤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7-06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卫生部关于合格化妆品的规定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11
      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请采纳,如果没有解决请追问。护肤品属于化妆品类,主管单位主要是卫生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监管护肤品。上述单位经常公布不合格化妆品(护肤品)名单。合格的护肤品不会专门公布。特殊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需要获得卫生部的审批或备案,可以在卫生部网站上查到。您进入卫生部官网,在右侧数据查询中点击产品食品,里面有化妆品的审批备案信息。一般化妆品生产不需要卫生部审批和备
    • 劳动部关于职工医疗期的规定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5-08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医疗期内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