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工作的五项制度是指:一、公示制度。拆迁实施单位必须在拆迁基地设立公示栏,内容为:基地拆迁补偿方案;基地最低补偿价格和价格补贴系数;按面积标准房屋更换的相关规定;按时搬迁的奖励政策等补贴政策;评估单位名称、评估人员姓名;房屋评估基准价格;评估鉴定机构;拆迁公司名称、基地负责人姓名、在职人员人数;基地工作时间、公司与基地的联系电话等。第二,信访接待制度。拆迁单位应当自拆迁公告之日起在基地设立信访接待室,落实接待人员,规定接待时间,周末和节假日坚持照常接待。第三,举报制度。各区县房地产局拆迁管理部门应在每个拆迁基地设立举报箱。举报箱由专人定期打开,举报反映的问题由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向市、区、县房地局管理部门报告投诉电话。第四,承诺书制度。承诺书必须明确拆迁电位的责任,严格依法搬迁,严禁哄骗、恐吓、欺骗搬迁户,严禁切断未签约居民户的水、电、气、通讯,严禁搬迁人员打人、骂人。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拆迁人及其拆迁实施单位履行《房屋拆迁管理承诺书》的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和年检的依据。第五,监管制度。各区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区县长牵头、监督、政法、信访、建设、房地产部门组成的拆迁管理办公室,加强对拆迁单位行为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协调拆迁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解决拆迁带来的矛盾。市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委员会加强对拆迁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必须坚决制止拆迁单位的违法行为,直至拆迁资格被吊销。
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法》施行以来,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认真履行劳动监察职责,积极开展常规巡视检查、举报专查和专项大检查等形式多样、方法灵活的监察活动,在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少、力量弱与劳动监察面广、任务重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劳动监察工作方法也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全面掌握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是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劳动监察执法的一项有效形式。通过开展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变被动接受检查为主动自查,可以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管理,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同时也便于劳动部门全面了解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状况,对暴露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全面开展这项工作。已开展的地区,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尚未开展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并结合实际,切实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
二、劳动用工年检的时间和范围。劳动用工年检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每年的年初或年末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地自定。劳动用工年检的范围包括《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应主动接受年检。对没有按规定参加年检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应组织力量进行监督检查,避免出现劳动监察的盲点。
三、劳动用工年检的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是: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各地还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年检内容。
四、劳动用工年检的方法。劳动用工年检工作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准备阶段,研究年检工作内容,准备有关年检表格和资料;二是自查阶段,用人单位领取年检资料,积极进行自查自纠,并按要求提供本单位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三是审查阶段,劳动监察机构认真审查各单位的年检资料,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对经年检合格的,发给“劳动用工年检合格证”;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经整改后复查合格的发给“劳动用工年检合格证”;对逾期不进行整改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拒不接受年检的,劳动监察机构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劳动用工年检的组织形式。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用工年检工作的组织实施。为保证劳动用工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劳动监察机构要做好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自查,提高劳动管理水平;要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实施步骤,配备充足人员,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按照劳动监察的管辖范围实施年检;要做好总结表彰工作,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年检的用人单位给予表扬,对连续三年年检合格的,授予“劳动管理信得过单位”称号,此间没有群众举报的,劳动监察机构一般不再对其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六、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作配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要重视劳动用工年检工作,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综合性业务工作抓好。劳动监察机构和有关业务机构也要相互配合。同时,要积极争取工商等部门的参与,以加大劳动用工年检执法力度,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
引用资料:《新拆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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