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提前介入,一般是指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将工作前置到侦查环节,对犯罪事实的定性和证据的收集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一种工作方式。近期,为预防和减少刑事申诉、涉检信访等问题的发生,提前介入也开始成为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的一种工作方式。笔者试就这一工作方式的运用略陈管见。
一、刑事申诉提前介入的基本内涵
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条规定,由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具体有: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和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另外还有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由于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有可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涉及至少两级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过程较漫长复杂,因此笔者认为,刑事申诉提前介入目前应主要指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对有关刑事案件,在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等决定作出前,介入到本院侦监、公诉、自侦等部门了解案情、提出化解矛盾的意见并及早采取应对措施的工作方式。
由于和常规提前介入的工作目的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刑事申诉提前介入的案件不仅局限于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有涉检信访风险是界定该类案件的核心标准,例如造成五名以上被害人人身、财产严重损失的群体性案件、因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引起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致人伤亡的刑事案件以及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声誉的职务犯罪且曾造成多人上访的案件等都应是刑事申诉提前介入的案件类型。
二、刑事申诉提前介入的基本步骤和方法
刑事申诉提前介入的程序大致有以下三个基本步骤:
首先,介入了解。对于上述有涉检信访风险的刑事案件,侦监、公诉、反贪、反渎部门在提交本院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或其他决定前,告知本院控申部门派员介入,控申人员对拟作出决定的案件熟悉当事人基本情况,了解案情,并掌握拟作出上述决定的案件事实、情节依据和证据情况。
其次,风险评估。控申人员根据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了解对可能存在的涉检信访风险在本部门充分论证、进行评估后向办案部门提出降低或消除涉检信访风险的参考意见。
最后,有效预警。在本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对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等决定后,办案部门在宣布上述决定时,通知控申部门派员参加,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诉的权利和申诉的途径。对于应当由本院立案复查的申诉,控申部门做好立案前的准备,做到刑事申诉复查程序和批捕、公诉或侦查环节的快速接轨,有效控制风险。对于应当由上级院立案复查的申诉(如被害人不服本院不起诉决定的),控申部门应立即向上级院控申部门汇报对案件提前介入的情况,为上级院及时妥善处置案件做好准备。
2008年,笔者所在的基层院审查起诉一起当事人曾越级上访的虐待案时,在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前,控申部门人员提前介入到公诉部门的办案环节中,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减少不稳定因素;在知悉被不起诉人对决定不服申诉后,控申部门快速立案复查,最终当事人认可维持原不起诉决定的复查结果,息诉罢访,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也应该看到,刑事申诉提前介入只是对涉检信访风险发挥了早知悉、早控制的作用,若要真正消除风险,笔者认为还需以下制度配套运行:
1、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很多涉检信访刑事案件都是由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无实际赔偿能力,使得被害人(近亲属)有关其人身或财产权利保护的诉求得不到支持而出现,因此应尽快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使得这类案件的被害人(近亲属)能得到一定程度的物质补偿和精神安慰,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消除他们的不满情绪,真正化解矛盾。
2、联席会议制度。刑事申诉提前介入仅就个案进行评估和预警尚不能完全发挥作用,控申部门应和侦监、公诉、反贪、反渎部门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半年以来的涉检信访刑事案件的提前介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更好地发挥提前介入的作用。
三、刑事申诉提前介入的基本原则
刑事申诉提前介入是控申工作适应新形势的一种新的工作方式,为正确实施法律、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笔者认为在该项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相关业务部门强化风险意识,密切配合。刑事申诉提前介入使控申工作的关口前移,因此,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等部门在办案中需强化对案件处理可能导致涉检信访风险的意识,和控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应对涉检信访风险,把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
2、提前介入的建议权与承办部门的办案权相分离。控申部门提前介入只是提前掌握有涉检信访风险的刑事案件的情况,提出减少风险的建议,介入时应避免干涉承办部门的决定权,不能因案件存在涉检信访风险而一味迁就当事人的要求,越俎代庖,影响办案部门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和对事实性质的认定。另外,控申部门在复查该类申诉案件时,也应避免先入为主,独立复查案件,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的需要会不断催生新的工作方式,笔者相信刑事申诉提前介入会在实践中日臻完善,成为控申检察有生命力的一种工作方式。
-
浅析物业管理的前期介入
394人看过
-
浅议刑事申诉的时效和次数限制
260人看过
-
“提前介入”应注意什么?
153人看过
-
律师提前介入批捕程序刑诉上游改革启幕
204人看过
-
检察院提前介入刑事案件程序如何规定的
396人看过
-
什么是案件审理的提前介入?提前介入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58人看过
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提出申诉需要提交三项材料:第一,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的申诉书;第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更多>
-
刑事案件律师提前介入有没有利于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27刑事拘留一般是不超过10天,重大的复杂的不超过14天,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流窜作案的最长拘留不超过37天。对符合逮捕条件的,逮捕后需继续侦查。侦查期限一般为2-3个月,最长期限为7个月。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和申请取保候审。因此律师提前介入有利于犯罪嫌疑人。
-
公诉提前介入的法律依据是哪些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2880年代初期,提前介入一说人们还不熟悉,但实际已经开始应用。“严打”开始以后,提前介入已成为人民检察院必不可少的工作方法。尤其是在集中打击、统一行动的“特殊时期”,不仅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团伙、复杂、疑难案件也提前介入。不仅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人民法院也提前介入。公检法三家“联合办案”,是提前介入在“严打”中的产物。毋容置疑,提前介入的工作方法,在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斗争中,充分
-
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181、相关法律规定归于笼统,缺少操作性。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机制的探索实践已经持续了多年,但目前高检院仍然没有相关的细则规定。现行的相关法律依据,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法律定位不够明确、清晰;二是对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介入方式和程度规定不明确;三是提前介入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 2、提前介入的工作机制不规范、不完善。 一是普遍缺乏对检察人员具体工作方式的明确规定
-
刑事申诉的前提有哪些,刑事申诉的管辖如何确定江苏在线咨询 2023-09-17一、刑事申诉的条件有哪些 1、要有对于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而申诉的申诉书; 2、有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及其相关的生效的法律文书; 3、要有证明申诉的相关证据: (一)证明原判决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新证据,新证据是指审判时未收集到的足以影响定案量刑的证据; (二)证明据以定案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证据。 (三)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 (
-
申诉是行政复议前提吗?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101、当事人因行政事由向有关部门申诉的,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