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的财政供养人员,仅指政府机关人员,又称国家公务员,在国外称政府机关雇员或文官。
广义的财政供养人员,又称公职人员,在国外称政府雇员,不仅包括政府机关人员,还包括由财政供养的公共机构人员,如公立机构的教师、医生、环境卫生人员、图书馆管理人员等,相当于我国的事业单位人员。
我国财政供养人员分为两大部分:一是政府机关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人员、政党机关人员和社会团体机关人员;二是事业单位人员,包括教育、医疗卫生、科研、文化等公立部门人员。
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如下: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根据2017年《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2016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126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212元。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抚恤金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自其实际享受抚恤金之月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五条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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