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特困供养人员政府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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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的责任是使受助者的生活相当于或略高于最低生活需求,一旦受助者不再符合法定的供养条件,救助行动就相应终止。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如果不再符合特困供养人员的条件,应该按照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终止供养,即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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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供养人员认定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建立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可以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近亲属的鳏寡孤独及重度残疾等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和必要的照料,体现了社会救助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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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包括什么?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3.提供疾病治疗;4.办理丧葬事宜;5.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住房建设部门纳入住房保障特殊群体范围;6.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由教育部门给予教育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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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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