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退休前遭受工伤,能否在退休后继续获得赔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1-11 23:40:05 401 人看过

工伤保险需要符合多个条件,包括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需符合这些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对于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将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在赔偿工伤方面,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这些标准。(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四)康复治疗费。(五)辅助器具费。(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七)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等等。

工伤职工能获得哪些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可以获得以下赔偿:

1. 医疗费用: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且符合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残疾赔偿金:工伤职工因工伤导致残疾的,其残疾程度和生活难以自理程度的等级,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伤残等级和生活难以自理程度划分为一级至十级,分别对应医疗费用的180%、160%、140%、120%、100%、80%、60%、40%、20%和10%。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工伤职工五级、六级伤残,享受医疗期为180天,按月领取医疗费用结算金额的50%。

4.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工伤职工五级、六级伤残,享受医疗期为180天,医疗费用结算金额的80%。

5. 伤残津贴: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工伤职工五级、六级伤残,享受医疗期为180天,医疗费用结算金额的80%。

6. 医疗费用: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且符合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综上所述,工伤职工能获得的赔偿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和医疗费用。

工伤职工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和医疗费用等赔偿。同时,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生活护理费等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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