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需进行重新仲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26 04:22:47 87 人看过

一、什么情况下需进行重新仲裁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申请经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认为重新仲裁可以使仲裁庭消除仲裁程序和裁决存在的瑕疵的,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1.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2.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3.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4.仲裁裁决“超裁”或“漏裁”的。这里的“超裁”是指仲裁裁决的事项超越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不属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这里的“漏裁”是指仲裁裁决未对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或申请仲裁的事项全部作出裁决,亦即裁决有遗漏。

二、仲裁程序的特点

仲裁委员会作为一常设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除具有仲裁一般的诸多优点外,还具有自己显著的特点,具体表现在:

1.案件的监督性。仲裁委员会实行裁决书稿核阅制度,监督并管理仲裁程序,确保裁决公正;

2.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结合仲裁的优势和调解的长处,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受理的争议调解解决,如调解失败,仲裁庭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继续进行仲裁,直到作出终局裁决。其核心是在同一程序即仲裁程序中,仲裁员视必要可以履行调解员的职能。

3.收费较低。仲裁委员会现行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费收费标准与世界其它各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相比是比较低的,仲裁委员会努力做到以较低的收费为当事人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三、仲裁程序时间期限

仲裁程序的时间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的时间限制。根据法律规定,仲裁申请应当在发生争议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逾期将不予受理。

2.仲裁庭组成的时间限制。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庭应当在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成。若仲裁机构未能按时组成仲裁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程序。

3.仲裁程序的时间限制。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应当在开庭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应当经过当事人同意并报批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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