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统一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17:59 216 人看过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六届七次全委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村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8年秋季农业和农村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6号)要求,农村新一轮土地承包要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基础上,统一印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主要法律凭证,这次发证工作是落实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一个重大步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保证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为了加强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工作的领导,自治区决定由自治区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农业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共同组成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农业厅政策法规处。

各盟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承办部门,抽调得力人员加强办事机构的力量。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印制经费分别由自治区、盟市、旗县按2∶3∶5的比例承担。按每本证书成本价1.70元计,自治区每本承担0.34元,盟市每本承担0.51元,旗县每本承担0.85元。各盟市、旗县上报需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数量时,要考虑到填写、邮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损失和延包过程中新增的户数,按现有农户总数的101.6%上报。

四、凡已签订承包合同的,必须及时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书由乡镇经营管理站负责统一填写,由旗县农业部门统一组织发放,证书的填制要规范,内容要与承包合同书的内容相一致。

五、各盟市务必将指定的承办发证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联系电话以及需求证书的总数于1998年11月底之前报自治区农业厅政策法规处。联系人:苗学军、王德诚、温耀华、王雪芬,联系电话:4964433转282、292、225,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路28号,邮编:010010。

各盟市、旗县所承担的印制成本费用必须于1998年12月底之前由盟市财政部门统一汇至自治区承办部门指定的专用帐号。开户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开户银行:农行呼市分行新城营业部,开户帐号:81873013446。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5日 06: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文章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
    现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要求,现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1996年5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删去第25条、第26条。以下各条相应上移。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1996年11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删去第16条、第17条。以下各条相应上移。《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2023-06-10
    274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区绿色通道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国发〔2000〕31号精神,为做好我区绿色通道建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实施绿色通道建设绿色通道建设是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对公路、铁路、河渠、堤坝沿线进行绿化美化。实施绿色通道工程,不仅能够保护公路、铁路、河渠、堤坝,改善沿线生态环境,全面推进城乡绿化美化向纵深发展,而且可以保证行洪安全和道路畅通,有利于沿线地区经济社会环境的改善和优化。全区绿色通道工程经过多年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到1999年底,绿化国道2624公里、省道1473公里,分别占可绿化里程的53.6%和49.4%;全区国道和省道绿色通道建设基本达到国家建设标准的里程为2083公里,占可绿化里程的27%;绿色县道4435公里、乡道2318公里,分别占可绿化里程的46.1%和25.5%;
    2023-06-10
    170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强化社会保障资金(以下简称社保资金)审计监督,确保社保资金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保资金,是指国家及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依法征收和社会筹集的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险、优抚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资金。具体包括:(一)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四)公共卫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救灾救济资金、优抚安置和社会福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五)住房资金;(六)社
    2023-06-04
    167人看过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市荒漠化和沙化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市荒漠化和沙化监测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4〕2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荒漠化和沙化监测工作,是做好防沙治沙工作的基础,是制定防沙治沙政策、编制治理规划、确定治理措施的重要依据。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明确监测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成立监测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技术文件,理清工作思路,做好监测及相关工作。二、赤峰市第三次全市荒漠化和沙化监测工作由监测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统一时间。三、全市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明确职责和权限,层层落实监测任务及责任;加强监测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监测质量;加强监测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四、市直有关部门对承担监测任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要进行集中培训,对
    2023-06-10
    68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日期:2003-12-18执行日期:2003-12-18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保障行政复议法律制度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旗县级以上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中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区统一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全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至少应当有2人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区行政复议
    2023-04-24
    314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交通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5月24日关于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化解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对出租汽车行业影响的意见》(建城(2006)74号)精神,有效化解燃油价格上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进一步维护我区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为化解油价上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顺利实施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各地区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正确认识石油
    2023-06-08
    490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农村新牧区公路建设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快我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步伐,为我区新农村新牧区提供有力的支持,现就新农村新牧区公路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包括农村客运站场和农村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建设是我区“十一五”公路建设的重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内容。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十一五”期间我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规划投资190亿元,建设农村牧区公路4.6万公里,实现乡乡通油路、村村通公路的目标。二、我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除国家补助外,其余部分由自治区和项目所在盟市、旗县共同筹集,其中,国家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工程直接费。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列入农用地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及所发生的费用由地方政府负责。为节约用地,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应尽可能利用旧路进行改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
    2023-06-08
    360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内党办字[2006]40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06年11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意见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区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农牧民工目前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由此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农牧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20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依法维护农
    2023-06-09
    64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清理拖欠工程款目标责任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盟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行政一把手签订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要求各盟市及有关部门“到2005年底,确保清理拖欠工程款达到80%,其中政府工程项目达到90%;到2006年底,确保清理拖欠工程款达到100%。”目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进展缓慢,据全国工程建设网上有关数据反映,截至2005年5月23日,全国清理2003年底以前拖欠工程款比例达到55.83%,其中政府项目达到47.26%,房地产项目达到62.72%,其他项目达到59.77%。而我区的清欠比例仅达到33.23%,排全国倒数第二位,其中,政府项目27.28%,排全国倒数第四位,房地产项目30.00%,其他项目23.30%。与全国平均水平和《责任书》中承诺的清欠目标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为确保清理建设领域拖
    2023-06-10
    444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努力扩大内需、确保经济增长目标实现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指示精神,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发展,全区国民经济运行呈现出良好态势。为了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既是当前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国经济长远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事关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大局。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同志必须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扎扎实实抓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二、各类建设项目都必须依照基本建设程序从严从快审批。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严格把关,凡项目前期工作深度不够、建设条件不落实的,一律不得开工。财政部门要在接到基建计划后,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拨款。三、未经批
    2023-06-10
    152人看过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土地管理局《关于依法开展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的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土地管理局《关于依法开展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实施国家土地管理法规的重要法律程序,它对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解决土地的权属纠纷,促进安定团结、开展四化建设和改革国有土地为有偿有期使用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望各级人民政府以改革统揽全局,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按照意见的要求,制定出实施方案,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依法开展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对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土地,由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以及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国土[籍]字第99号、111号文的要求,要在全面清查非农业用地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工作。为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要积极开展土地
    2023-04-22
    472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近年来,我区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得到很大改善,路网等级显著提高,为自治区经济增长作出了积极贡献。与此同时,受国家车辆燃油税改革的影响,部分有车单位和个人偷、逃、抗缴交通规费事件不断增加,造成国家交通规费大量流失。为确保我区公路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到位,现就加强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在国家交通和车辆费税改革方案实施前,凡有车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自治区现行征收管理规定,按月或按年度包干缴纳各项交通规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交通规费征管和上路稽查工作,也不得拒绝接受检查。二、各级交通征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上路上户对偷逃交通规费行为进行稽查,对拖欠、偷漏、拒缴交通规费等行为,要坚决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对不能现场执行的,交通征稽部门可扣留其行车证件或车辆限期处理。对于抗缴交通规费,侮
    2023-06-08
    128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发布日期:2008-5-14执行日期:2008-7-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5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自治区代主席巴特尔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一、《内蒙古自治区收费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4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办法》(1991年7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三、《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1992年4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四、《内蒙古自
    2023-06-07
    159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房出售住房补贴和住房普查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0〕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了使全区公房出售、区直单位职工住房普查工作和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公有住房出售问题(一)鉴于住房建设和居住情况复杂,目前部分地区和单位的公房出售工作难以在今年内完成,为保持房改政策的连续性和公平性,使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房能够享受到公房出售优惠政策,自治区政府决定,在2001年6月30日前仍执行当地现行公房出售成本价与优惠折扣政策。(二)各单位应抓紧做好公房出售工作,结合职工住房普查,认真核清职工住房情况,尽快办齐售房手续,加快公房出售速度,严格执行公房出售的政策规定,按有关政策对超面积超标准住房的予以加价处理,确保公房出售顺利进行和房款足额收缴。(三
    2023-06-10
    315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更多>

    • 延长土地承包期后,乡(镇) 人民政府是否应当向承包方颁发经营权证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2-2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明确要求:“延长土地承包期后,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农户颁发由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 内蒙古土地承包经营权都有什么内容?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3-24
      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嘎查村农牧民集体所有的,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嘎查村内两个以上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牧民集体所有的,由嘎查村内各该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嘎查村民小组发包。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嘎查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牧民集体使用的农村牧区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
    • 内蒙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该如何办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谁颁发?是什么机关啊?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30
      其发证机关是: 承包方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由农业部监制、省人民政府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不容置疑。)
    • 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应颁发什么证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1-24
      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应颁发土地确权证。 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内容的证书称为土地确权证。土地确权登记后,土地就等于有了身份证,以后就可以抵押贷款、担保、流转。 土地确权证书需要注意: 1、确权证书的基本信息; 2、确权证书家庭成员信息; 3、确权证书上土地面积; 4、确权证书上土地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