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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土地承包期后,乡(镇) 人民政府是否应当向承包方颁发经营权证

2022-02-27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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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7回复

专业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明确要求:“延长土地承包期后,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农户颁发由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以上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实际上代表着国家对于承包方承包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其有关“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等文字表述,实际上是引述国家规定。只要国家有关规定不变,这些内容就具有法律效力。helen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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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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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乡镇无权收回,但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收回的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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