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不当执业行为调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10:20:43 51 人看过

律师收费是天经地义的,因为这是一项职业,律师按照其行业规范进行的劳动,理当获得相应的报酬。但反过来,委托人付给律师报酬,所期望的就是律师要在其职责所能的范围内,努力争取实现委托人的预期诉求。但现实中,“律师所能”与委托人的“预期诉求”却是难以对等比较的,往往裁判结果与预期诉求差异过大,委托人就会认为律师没有尽力。近年国内因为委托人不满裁判结果而向律师主张退还代理费或赔偿损失的纠纷时有发生,这不仅会直接影响到律师的从业心理,甚至可能影响到本来就不很成熟的律师制度的良性发展,乃至引发对律师行业的信任危机。

公职律师与执业律师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1、公职律师是国家公务员,执业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2、公职律师的业务范围,限于为政府本部门提供法律服务,执业律师业务范围较公职律师广泛;

3、公职律师的法律服务不得收费,执业律师可以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8日 09: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故意犯罪相关文章
  • 律师执业有哪些保障,如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
    律师执业有调查取证权的保障。《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如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律师调查取证权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可以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代理人权利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2023-04-21
    94人看过
  • 在执业活动中律师不得有哪些行为
    (1)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2)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除外;(3)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4)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5)向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6)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7)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泄露当事人的隐私;(8)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9)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10)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11)拒绝或者懈怠指派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12)宣扬自己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密切关系,或者利用这种关
    2023-05-06
    298人看过
  • 拒不执行罪的立案调查
    拒不执行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的犯罪嫌疑人,因此对于此罪的立案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进行的,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情形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因此对于此罪,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都可以依法立案办理。拒不执行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拒不执行罪立案标准包括下列情形: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中华
    2023-07-01
    398人看过
  • 【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河南授权律师行使执行调查权引发争议
    一纸调查令在手,律师就有了调查取证的“尚方宝剑”。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出执行调查令制度,授权律师行使执行调查权。如果被调查人对手持调查令的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有过激行为的发生,视为妨碍执行,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罚款和拘留处罚。制度出台后,迅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人们的疑虑集中在4个焦点问题上———执行调查令有无法律依据?会否沦为“介绍信”?强制措施能否落实?律师会不会乱用“尚方宝剑”?出台这项制度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一一作出回应;在采访河南省司法厅以及一些资深律师时,记者也感受到了他们对于调查令前景的乐观态度。□调查令有充分法律依据和保障措施□可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办案质量效率□保障律师调查权可促进执行难解决调查令的申请程序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只要申请执行人调查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遇到困难时,就可书面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令。但申请人应当是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申领调查令必须提
    2023-04-22
    402人看过
  • 上海市律师协会制止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规则(试行)
    上海市律师协会制止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规则(试行)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发文单位:上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发布日期:2001-12-30执行日期:2001-12-30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第三章违反本规则的责任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关于通过《上海市律师协会制止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规则》的决议(2001年12月30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上海市律师协会制止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规则(试行)》,现予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保护律师、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业务,提倡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上海市律师协会倡导和支持会员的正当、有序的竞争秩序,反对和制止会员的不正当竞争行
    2023-04-24
    394人看过
  • 执业律师证真伪查询
    律师事务所
    一、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从事执业活动(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有效证件,是证明律师身份合法有效的证件。二、执业律师证真伪查询关于律师执业证号真伪的辨认可到司法行政部门或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了解,查询执业证号也可以在当地律师协会网站上进行。律师执业证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法定程序对申请人资质等要件审查合格后方予以颁发。因此,律师执业证的取得,要求申请人不但具有取得律师资格所应有的知识水平,而且应具备实际执行律师业务的能力。
    2023-05-30
    236人看过
  • 律师能当调解师吗
    人民调解员
    能。当律师可以充当调解员。根据《意见》的出台并非是简单的将调解主体由人民调解员扩大到律师调解员,而是在《人民调解法》基础上做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对比分析,便可看出《意见》的四大创新之处:其一,从设置场所看,律师调解的覆盖范围极大增加。可以在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也可以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其二,从协议效力看,律师调解的法律效力得到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有异议或者不履行的,仍然需要向法院起诉或者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效力。而经律师调解达成的协议,如果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果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其三,从经费保障看,律师调解的经费来源更加多元。不同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对当事人一律免费,经费全部靠政府补贴。律师事
    2023-06-14
    462人看过
  • 宁波海曙法院推行律师调查令破解执行难
    10月9日上午,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举行了以“推行律师调查令,共同破解执行难”为主题的的公众开放日活动,法院执行局邀请了40余名律师进行座谈,一起探讨律师调查令的具体实施方案。这是海曙法院在多方调研后,迈出的决定性一步。什么是“律师调查令”?海曙法院执行局法官介绍说,所谓“律师调查令”,是由人民法院签发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委托或者授权申请人委托的律师来实施案件的相关调查,可以说它仍是法院的调查行为。关于律师调查令,其它法院在民事诉讼阶段也有过类似的尝试,但存在一个是否公正的问题,说白了,就是有的当事人请得起律师,有的当事人请不起律师,那么有律师的一方若申请来调查令,势必会对原本平等的民事主体产生一定影响。但执行阶段的律师调查令则没有这个顾虑,因为申请执行人一方持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只涉及到如何根据线索来查询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的手段和方式问题。而律师调查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受到种种限制,通
    2023-06-13
    225人看过
  •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修改说明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下称《规范(试行)》),《规范(试行)》的出台,对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建立稳定有序的律师执业秩序,树立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规范(试行)》至今已有两年。其间,各地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对于《规范(试行)》的实施给予了充分的认可,并就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为了进一步贯彻司法部全国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律师队伍建设,2006年初,全国律协开始进行《规范(试行)》正式颁布实施前的修订工作。现将有关《规范(试行)》修改的情况报告如下:一、修改《规范(试行)》的主导思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是律师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业规则,其规范程度将直接影响律师业健康发展的进程。因此,做好进一步修改《规范(试行)》的工作尤为重要。修改工作坚持了“目的明确、标准统
    2023-04-30
    379人看过
  • 律师可以去调查当事人房产吗
    一、律师可以去调查当事人房产吗律师可根据法律赋予的调查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投资、债权等进行调查。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类型无论被执行人是公司法人还是自然人,其财产形态通常包括:1、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租赁收入,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等;2、动产,如汽车、船舶、飞行器、产品、原材料等;3、不动产,如土地使用权、房屋、厂房、大型设备等;4、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银首饰;5、个人收藏;6、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等三、财产线索的调查方式第一种当事人主动报告分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报告和被执行人主动报告两种:申请执行人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或在执行过程中,提供与被执行人合作过程中了解到和执行中调查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2、被执行人接到人民法院的报告财产令后,主动向法院书面报告自己的全部财产情况,如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还应当
    2023-04-24
    161人看过
  • 请律师申请法院调查令,离婚诉讼中的律师行不行得通?
    诉讼离婚律师申请法院调查令的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2、必须提交申请,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在程序上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3、符合提交申请的期限,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不得迟于证据期满7日;4、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应与证据有实质性联系;5、支付人民法院收集证据所需的必要费用。在济南诉讼离婚律师费谁出离婚律师费用一般由聘请律师的一方支付。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一般离婚案件的律师费用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自行进行承担,即采取谁聘请谁负担的基本原则。如果协议离婚中,一方未按离婚协议履行义务,导致另外一方向法院起诉的,则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所支出的律师费用。在离婚诉状案中,律师费用由聘请律师一方支付,一般诉讼中,若案情较为复杂,涉及财产及子女,对专业性要求很高的时候建议聘请专业的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伴随着离婚的同时,还有一些私人的或者财产上的纠纷问题
    2023-07-13
    241人看过
  •  识别执业医师中的非法执业行为
    该段内容描述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实施非法行医行为的界定。根据规定,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在医师执业证书被吊销期间从事医疗活动、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均属于非法行医行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实施非法行医行为的界定如下:1.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2.在医师执业证书被吊销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3.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 素 材 : 医 师 执 业 资 格 与 非 法 行 医 的 界 限 】医师执业资格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保障措施,而非法行医则是对患者健康和安全的一种威胁。医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按照规范开展医疗活动。任何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者超出执业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同时,医师也需要时刻保持诚信和敬畏生命的态度,严格按照医疗规范开展医疗活动,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任何违
    2023-09-02
    59人看过
  • 律师资信调查是调查什么?
    1、资信调查有什么意义?资信调查是企业信用管理的基础。通过资信调查,企业能够及时、系统、客观地了解和掌握目标企业的资信状况,在选择合作伙伴、确定结算方式或处理纠纷等决策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2、根据律师工作的实践,资信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即被调查对象的民事主体资格、法律地位和行为能力。如果是经济组织,应当包括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无限责任公司,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果是自然人则应当查明:A、出生日期;B、身份证件、签发日期;C、户籍所在地;D、居住地;E、家庭基本情况;F、毕业处所;G、工作处所;H、有无犯罪记录;I、个人信誉情况;J、有关职能部门评价。(2)对方当事人的资本状况。包括对方当事人的注册资本总额、实有资本总额及其对外债权债务、经济效益情况、生产能力和技术设备力量等内容。企业的实有资本的数额是非常重要的
    2023-06-06
    445人看过
  • 打官司请律师要查看律师执业证
    记者在我市律师管理处获悉,由于一些无证律师的存在,易给当事人带来没必要的纠纷。对此,相关人士提醒,当事人在打官司请律师时要明辨真假。据悉,由于无证律师缺乏行业的约束,在擅自代理官司时,往往会出现乱承诺,甚至欺瞒当事人的现象。而在收费时,也是没有标准,没有票据,这在正规律师中是绝对不允许的。律管处相关负责人讲,正规的律师办理案收费应当由律师事务所财务来完成,并开具正式的律师服务发票。提醒市民在需要请律师时,一定要到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并可以要求查看律师执业证,同时在签合同时建议是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并要盖上律师事务所的公章。
    2023-06-13
    122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故意犯罪是指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构成故意杀人、抢劫等犯罪的。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罪分子故意犯罪并核实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死刑。... 更多>

    #故意犯罪
    相关咨询
    • 律师可以调查债务人的行为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1-02
      律师接受委托后,有权调查债务人。法律规定,律师可以依法自行或者申请法院调查令进行调查。律师可以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有权查阅案卷材料,充分了解案情;必要时,律师会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并采取适当措施固定证据。
    • 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怎样制止呢?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3-27
      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nn1.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nn2.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nn3.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nn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nn5.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 执业律师不得有哪些违约行为
      福建在线咨询 2023-10-05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2)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除外; (3)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4)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5)向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 执行调查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15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条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确因
    • 律师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的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6
      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一)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二)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四)违反规定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