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作为抵押物
可以作为抵押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需要什么材料
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需要以下材料: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有地上物的,复印件);
4.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有地上物,复印件);
5.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6.土地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含在建工程)证明(原件);
7.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划拨用地抵押的文件(复印件);
8.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9.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10.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1.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怎么办理登记手续
1.土地使用者应当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经协商一致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
4.土地使用权抵押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5.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到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n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n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n (三)海域使用权;\n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n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n (六)交通运输工具;\n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n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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