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性质:双务合同(因为保管人需要妥善保管保管物,寄存人需要将物品交付给保管人);有偿合同或无偿合同等(因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费,也可以无偿进行保管)。
一、保管人可以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嘛
保管人与寄存人若在保管合同中没有约定交付期限的,是可以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民法典》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二、关于保管物损坏保管人要不要赔偿
保管物毁损如果是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需要进行赔偿,否则就不需要赔偿。法律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管人的义务包含什么
保管人应当承担义务: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个人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和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保管合同是以保管货物为目的的合同。委托人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只将物品的使用权交给保管人保管。物品的物权仍归委托人所有。保管人只能按照合同妥善管理,并在保管期内承担损坏和损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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